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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突擊”改擴建房屋不補償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3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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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條例對城市舊城區改造引入聽證會制度,讓公民代表參與。(資料圖片) 記者 張質 攝

  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公佈施行。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對於各方關心的拆遷補償、公共利益的界定、徵收程序、強制搬遷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個顯著的變化,新條例就是刪去了舊有條例中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徵收”。透過這一字面改動,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範、公平、合理,更注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與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統籌兼顧,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協調與平衡。

  非公共利益不得徵房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讀】這是我國立法首次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界定。與此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關於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減。其中,增加了“外交需要”,刪除了“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範圍。

  徵收必須先足額補償

  【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産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 這些規定是對被徵收人利益的保護,強調補償要及時、充分、到位。強制執行申請書內容的明確,有利於對強制執行行為的監督和審查。

  行政自行強拆被取消

  【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讀】 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託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範,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也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促使政府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

  徵收前改擴建不補償

  【規定】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解讀】 在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如果給予補償,于法于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認定、處理。也就是説,將杜絕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投機取巧行為。

  舊城改造引入聽證制

  【規定】 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解讀】 這對舊城改造爭議問題做了調整,實行聽證會制度等於引入了“剎車機制”,補償不到位不能搬遷。

  暴力搬遷要追究刑責

  【規定】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解讀】 條例明確了政府是徵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這些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