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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聯名要求政府給外來人口退稅(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02: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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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寬資料圖片

馬光遠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張寧)“納稅人因為戶籍原因,在納稅地得不到與戶籍納稅人同等權利的,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徵、免徵和退還。”

  近日,一則《徵集簽名,要求地方政府給外來人口退稅》的微博,引來了數百名網友的簽名。博文的發佈者稱,已將關於修改“個稅法”的建議信及網友簽名,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尚未收到答覆。

  “假如你是外來人口,假如你面臨著與本地人上一樣的稅,享受與本地人不同權利的困境,請加入訴求隊伍。轉發視為簽名。”近日,一則名為《徵集簽名,要求地方政府給外來人口退稅》的微博,出現在網絡上。

  微博的發佈者“雲南農民楊學濤”介紹,他老家在雲南,現在上海工作居住,沒有上海戶口。與“上海人”繳納同樣的個人所得稅,但在買房、買車、就醫、子女教育等權利方面,與“上海人”有明顯的“區別對待”。

  “同樣繳稅、權利不等,這不單是多交錢的問題,人為設置的門檻對外來人口不公平。”楊學濤認為,政府應該給外來人口退個稅。於是,在2010年12月,他開始發微博徵集意見及簽名活動。至今年1月4日,轉發徵集意見的網友有近700人。

  1月11日,楊學濤通過快遞,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建議信,及附有眾網友作為聯合建議人的名單,寄往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尚未收到答覆。

  對話

  “我的訴求是‘同稅同權’”

  新京報:什麼時候開始有這個想法?

  楊學濤:我有這個想法已經很久了,和很多人一樣,我頭上也戴著一頂“外來人口”的帽子。我剛去上海時,沒有居住證,看病就需要全額支付費用。

  新京報:為什麼要發起這次徵集?

  楊學濤:現階段我國不可能取消戶籍制度,“外來人口”的帽子摘不掉,那就需找其他途徑。我認為,既然地方政府不給“外來人口”與“市民”同等的納稅人權利,也就不能要求“外來人口”與“市民”盡同等的納稅義務,這是最起碼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我把這個徵集活動的訴求理解為“同稅同權”。

  新京報:為什麼要徵集簽名而不是一人建議?

  楊學濤:任何公民都有對公共政策的建議權。在微博徵集網友簽名的過程,不過是我主動充當了這一訴求的代理而已。

  新京報:網友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楊學濤:我大概看了一下轉發、評論的情況,感受很深。

  第一,我感到欣喜的是整個過程的“理性”。雖然有很多人面臨“不公”,比我要繁多且嚴重,但我極少看到有人罵娘。

  第二,我感到有些遺憾的是高端微博用戶參與偏少。可能是他們的財力,讓他們沒有這一訴求。

  第三是很多擁有戶籍的“市民”也加入了簽名的行列。因為他們覺得“同稅同權”是必須的。

  隨訪

  網友:簽名為解決“區別對待”

  “鄰居買一個節能燈,只需1塊錢,而我就得掏一二十。”來自安徽的網友“微笑的魚在北京”稱,她已在北京工作多年,但一直沒有北京戶口。

  買房需要暫住證,買車不能搖號,孩子上學要交借讀費……相比北京戶籍人口,她認為在很多方面遭遇區別對待。

  近日,“微笑的魚在北京”在微博上看到,有網友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並組織徵集簽名活動,呼籲給城市外來人口減退個稅。她按照博文中“轉發視為簽名”的規定,毫不猶豫地進行了轉發,加入了訴求的隊伍。

  説法

  “退還個稅 合理且可行”

  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博士後、專欄作家郭宇寬認為,政府給外來人口退個稅,合理且可行。

  郭宇寬稱,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捆綁著高福利。在戶籍制度無法廢除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繳稅義務與福利權利的平等,退稅是一種可行的做法。歐洲等一些國家,短期旅行的外國人,在購買大宗物品時,可到海關申請退稅。那是因為這些外籍人士只是短期停留,醫療、教育等最主要的福利沒有享受到,所以就沒理由盡納稅人義務。國內的城市可借鑒此做法和經驗,考慮給外來人口退個稅。

  同稅不同權 不是稅的錯

  經濟學博士、媒體評論員馬光遠認為,目前城市外來人口,不能享受和本地戶籍人口的同等福利,是現行戶籍制度造成的不公平,這本身是錯的。如果給城市外來人口退稅,在稅收方面,對本地戶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這又是一個錯誤。

  馬光遠稱,不能創造一個不公平,解決現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錯誤去解決錯誤。他不贊同改稅法,表示應該努力、加快進行戶籍制度改革。

  建議修改內容

  【原文】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建議修改】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建議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所得稅應減徵、免徵和退還。

  另外增加一款:納稅人因為戶籍原因而在納稅地得不到與戶籍納稅人同等權利的,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徵、免徵和退還。

  【理由】

  (1)“退稅”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外地戶籍人口在納稅地納稅,所盡的納稅義務與本地戶籍人口一樣。如果外地戶籍人口在享受權利時遇到很多限制,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2)“退稅”有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擁有“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如果外地戶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戶籍人口同樣的權利,則外地戶籍納稅人可以據此條款申請退稅。

  (3)“退稅”有可操作性。申請退稅的額度,以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因戶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減少的收入為標準。如:地方政府只給戶籍人口發放100元禮品時,外地戶籍納稅人可據此申請退還100元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