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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官員稱農民逃368萬過路費可能含懲罰性收費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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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褚朝新)2010年12月21日,河南農民時建鋒因用兩套假軍車牌照通行2361次,偷逃高速公路過路費368萬餘元,被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12日,該案主審法官婁彥偉就該案的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了解釋説明。

  偽造軍車號牌騙免養路費有司法解釋

  婁彥偉稱,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平頂山中院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本案被告人時建鋒使用偽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檢察機關指控時建鋒犯詐騙罪罪名成立。

  超過二十萬即算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平頂山中院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于1998年11月23日頒佈施行的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該院解釋稱,本案犯罪數額高達368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採取偽造武警牌照、武警證件,非法購買武警制服等手段,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依法對被告人時建鋒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 證據來源

  “數據永久保存,是客觀的”

  判決書稱,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公司,分別向法院提交各自統計的通行次數和逃費金額,兩者略有不同,按照相關規定以後者數據為準。

  該服務公司兩證人稱,該單位不僅保存了鄭堯高速的通行數據,還保存了河南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數據,數據永久保存。而保存這些數據為了各個高速公路公司通行費拆分,便於利益分配。

  證人還強調,其單位與鄭堯高速沒有隸屬關係。

  該院認為,數據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銀行賬戶往來款項記錄,是客觀的。

  ■ 費用計算

  “可能因超載太多有懲罰性收費”

  判決書稱,兩輛假軍車通行2361次、逃費3682110元,這一數據被認為收費過高。

  昨日,平頂山市一名知情官員介紹,該車核載25噸,但實際中經常超載拉貨七八十噸。

  2007年,河南省發改委、交通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我省經營性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07]234)規定,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的基本費率,根據不同的路段,從0.09-0.11元/噸公里不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該官員稱,最後確定的過路費比較多,可能是因為超載太多有一定的懲罰性收費。本報記者 褚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