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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為何青睞購物卡 解析藏在購物卡中的貪腐鏈條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2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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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節就能收到10萬元 購物卡被用作洗錢工具

  元旦期間,曾任通州區副區長,案發前任北京市地稅局副局長的蘇文權,因受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檢方指控,蘇文權多次收受他人的購物卡。

  購物卡似乎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東西,刷卡消費辦年貨,送禮就送購物卡儼然已成為一種社會時尚。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時尚”的背後,流動的卻是一條“灰色資金流”,購物卡連接起一個貪腐鏈條。近年,不少貪官就是栽在小小的購物卡上,而更多的人還心存僥倖在享受著購物卡帶來的種種“便利”。

  第一環 出售

  為獲利商家成“賄托”

  鏡頭:原崇文區的一家大商場的辦卡櫃臺位於一個偏僻的辦公室,年前,排隊的人將這裡擠得水泄不通,一張購物卡的最高金額是2000元,不少人一買就是幾十張,要求開的發票種類也五花八門,有體育用品,有辦公用品,還有禮品。

  記者詢問了京城多家大商場,發現大宗辦卡業務還有返點回扣。一家商場表示,購買5萬元以上的購物卡,可獲得1.5%的返點;5萬元以下返點1%,返點均以回饋卡的形式返給購卡人;10萬元以上的返點更高,雙方可以面談。而單張購物卡的金額如今已達8000到10000元,某電子商城還推出了15000元的購物卡。顧客在辦卡時,不用出示身份證件,也無需提供實名,只要掏錢即可。

  一名辦卡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商場給員工派了“放卡”任務,超額完成有獎勵,所以他們千方百計動員親戚朋友熟人都來辦卡,元旦春節這一段時間,是每年辦卡的高峰期。

  解析:各大商場的推銷造成購物卡滿天飛。朝陽法院刑庭法官辛祖國針對近年的購物卡腐敗案做了詳細調研,他指出,辦理購物卡的這些便利條件成為滋生腐敗的肥沃土壤,而商場大肆辦卡正是“灰色資金流”第一環。

  首先商家可以利用售卡帶來大量無監管資金進行投資,發放購物卡後,商家相當於貨物或服務還沒有實際支付就已先拿到了資金,利用這部分無監管的資金可以轉向投資市場謀利,也可以用作自己經營的週轉資金;其次,商家還可直接佔有購物卡因過期、損毀遺失、零頭放棄等沉澱下來的資金,還可以收取購物卡管理費、高於成本的“成本費”;同時,發放購物卡還可以提高顧客佔有率,通過銷售商品間接盈利有媒體曾估算出發放購物卡的利潤甚至高於零售利潤。

  商家只管自己盈利,不會過問購物卡的去向,於是,它的種種特性,如不具名、不挂失、安全與方便、可反復充值使用,都使它成為行賄受賄的最佳工具,有人戲稱送禮送張購物卡實際上就是給人送個“電子紅包”。而商家開展高額的購物卡業務,其實就等於在公然充當“賄托”——用金融業務的手段,做行賄受賄行為的“仲介”。

  第二環 入手

  受賄貪官青睞購物卡

  案例:近年,栽在購物卡上的貪官不少,大至廳局級幹部,小至工廠採購員,雖然受賄金額相差懸殊,但是卻都對購物卡“情有獨鍾”。

  辛法官列舉了朝陽法院的幾個案例:王某某在擔任北京高井熱電廠物資供應部採購員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受賄金額共計44500元。其中,五次收受購物卡,價值共計人民幣7000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于某某受聘擔任某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客戶單位一經理給予的美元2000元和人民幣1萬元的北京賽特商場購物卡。後於某某被抓獲歸案。法院以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浙江省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杜洪苗,在其收受的十幾次賄賂中,除了一次為實物外,其他賄賂全是購物卡,價值共計18萬餘元。

  剛剛落馬的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過一個節收取各種購物卡價值達數十萬元人民幣;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共立查受賄案件13件13人,一人最多收卡45張,累計總金額十一萬餘元,最少的收13張,共計四萬餘元。

  解析:購物卡這樣受貪官“青睞”,主要原因是“婉轉隱蔽、受者踏實”。辛祖國分析,人情往來是中國幾千年積澱下的禮俗文化,這種立足於構建人與人之間和諧社會關係的傳統文化,在人們的潛意識中逐漸形成了“禮情節”。在國家重拳打擊腐敗犯罪的環境下,收取現金、實物及銀行儲蓄卡,無疑會給受賄者帶來巨大的心理恐懼與壓力,然而,收受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的、小量多次的購物卡,則顯得踏實自然、順乎“情”誼。這種方式具有高度的隱蔽性,雙方一拍即合、易於交易。

  不少落馬貪官在接受調查之前並不認為收受購物卡的行為構成犯罪,反倒振振有詞地説禮尚往來、人情交往,頂多算個違紀違規。實際上,人情往來與行受賄存在本質區別:人情往來意在交流感情,體現的是一種互惠平衡的關係,而且通常是有來有往;而行受賄,意在托情辦事獲取不法所得,雖然財物也被用作交換手段,但交出去的是財物與權力,換來的並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財物的給予也都是單方向的。

  在貪官眼裏,收卡不像收錢風險那麼大。比如收五千元的現金和收五千元的購物卡,如果幫人辦事沒有辦妥,現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則,一旦案發,就按受賄處理。而收購物卡則不同,由於種種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舉報,誤以為送的是卡,又不是錢,就是舉報法院可能也不會認定。

  於是,通過購物卡這個載體,“灰色資金流”完成了它第二個環節的循環,從行賄者到了受賄者手中,行賄者與受賄者各自獲取了預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