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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商家用“本店最終解釋權” 最高可罰3萬元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8日 11: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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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片丟失不負責”、“打折商品不保修”、“本商家有最終解釋權”等這種合同的格式條款,一直被一些商家拿來作為藉口損害消費者利益。記者昨天從市工商局獲悉,明年2月14日前,商家必須自查清理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否則再發現上述這種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就將進行處罰,最高可罰3萬元。

  據了解,合同格式條款是一些商家為了重復使用而提前擬訂、簽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不對等的強勢地位等,在預先擬訂的合同條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內容。這種條款現象在通訊、供電、供水、銀行、保險、商品房銷售、家庭裝修及仲介服務行業中屢見不鮮,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發的消費者投訴逐年增加。如一些婚紗攝影商家,在婚紗攝影合同中規定“底片丟失不賠償”,一些家居商家出售傢具時會規定“打折商品不保修”,還有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規定“商傢具有最終解釋權”,等等。甚至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規定“如在旅遊期間出現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任”等。由於這些合同條款是由商家事先提供的,消費者要想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就必須接受這些“不平等”條款。

  針對這種情況,今年11月份工商總局頒布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要求商家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簽訂合同時,不得免除商家的5類責任,分別是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同時,商家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的3項責任,分別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商家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市工商局此次發佈通告,要求商家必須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出現上述內容。從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仍然不符合要求,工商將會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根據規定,最高可罰3萬元。(記者袁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