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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釘子戶盤踞鬧市七年 房管局終下拆遷裁決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2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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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2月12日消息(記者王嫻)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北京朝陽區曙光西路,院落橫在路中央,所有車輛繞道走,房子不拆,擁堵自來,這幅畫面今年來多次見諸報端和屏幕。上個月中旬,因為佔道馬路中央聞名的北京“最牛釘子戶”張氏兄弟拿到了房屋拆遷決議。

北京“最牛釘子戶”(資料圖片)

  想搬已久,遲遲未決

  從最初拆遷到現在已經七年,北京市朝陽區房管局裁決了這起漫長的拆遷案,要求房主張長福接到裁決書15日之內騰空所有該院住戶。一起拖了七年的拆遷糾紛,眼看有了解決的眉目,然而張家人似乎並不滿意。

  張長福的妻子劉英:基本上就沒有來找我們協商過什麼條件,直接一張裁決書就下來了。

  上個月中旬,朝陽區房管局一紙裁決判定張氏兄弟房屋拆遷,15天內騰空住戶,弟弟張長福的拆遷款抵扣兩套安置房,但他們沒搬。張長福提起這七年,嗓門總要先大起來。

  張長福:你看我這個床底下多少盆,漏水接水用的,屋裏好幾個地方都漏,已經到這種程度了,一點兒高招都沒有。

  而在妻子劉英眼裏,這七年長得讓人有些意外。

  劉英:剛開始就想,五一是不是快出結果了?過了五一,十一差不多了吧?一年一年地推。我著急沒用,我們都沒想到能待到現在。

  夫婦倆説,七年來一直想搬,但當房管局的拆遷裁決終於出現,他們又委託律師提起了行政復議。拆,看來仍然不容易,和開發商、和房管局,還有不少沒解開的結。

    爭論1:補償標準

  在張家拿到的這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上,申請人是北京新紀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這也正是他們口中當年拆遷的“開發商”。開發商拆遷之後,附近的樓盤早已建好,在張長福夫婦眼中,開發商原本就對自己的房子沒興趣。

  劉英:這個地方如果開發商用,想盡各種辦法都會拆的。在這附近,開發商要用地的,法院執行的,強拆的,都有。

  而現在看來,讓這個拆遷顯得迫在眉睫的,是他們的房子佔了市政道路的中央。作為房地産開發商,拆遷許可有時間限制規定。而張家代理律師調查發現,這家房地産公司的這起拆遷,許可證年限恰是2003年到2011年的8年之久。各處文件都表明拆遷申請方是新紀房地産公司,而張家人卻對此存疑。

  代理律師劉洪輝:開發商是03年的拆遷許可證,現在一直延期到2011年,為什麼這麼延?我們現在看到這塊地方是因為修市政道路要拆遷,到底是開發商為了建樓的拆遷,還是為了修市政道路的拆遷?這個拆遷主體到底是誰?

  而如果拆遷主體換成了政府部門,理由成了市政建設,新的拆遷,無疑要使用新的賠償標準。

    爭論2:想搬難搬

  劉英:他知道我做不到啊,有兩家買房的,人家的條件我達不到,他們知道我騰不出,下一步就是申請法院執行,就是把街坊置到我們屋裏去。

  儘管對補償標準不滿意,但劉英説,即便退一步,現在自己也是搬不出去的。按照拆遷決議的要求,清空房內所有住戶是遷入新居的條件,但現在的房子裏,不只住著他們夫妻倆,還有多年的“租戶”。上世紀90年代,他們把自己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部分賣給了其他居民,眼看拆遷在即,前後打了8場官司,買賣終判無效,可買主無房搬不出去,只好每月交租金成為“租戶”。

  房管局讓這些“租戶”和自己一起搬進新房,張家覺得沒法接受。租戶們顯然也不認同這樣的解決。

  租戶:一套兩居,一套一居,根本就沒有我們家什麼事,怎麼説我們也得有地方居住啊。

  面對這個障礙,法學專家王錫鋅説,承租戶和這一起拆遷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絡,各打各的官司,民事訴訟或許可以解決。

  王錫鋅:法律意義上的房主,我讓你搬遷你就搬遷。至於別的人,他們也必須搬遷,不搬遷的話強制拆遷,這個爭議在法律上也是比較明確的。知道買賣是違法的,買房子的人也要承擔責任,來分擔這個責任。

    爭論3:為什麼等七年?

  七年,對所謂的“最牛釘子戶”張家夫婦來説,不算短。學者王錫鋅聽到這個案例也感到疑惑。

  王錫鋅:拆遷許可證是不是那時候發出的,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沒有拆遷?如果當時由政府裁決不是就拆了嗎?既然發了拆遷許可為什麼不去執行呢?

  這同樣是張長福和劉英的不解。在房管局的拆遷決議中,申請人房地産公司説他們多次協商無法解決糾紛,而在女主人劉英口中,這七年不是彼此爭執的馬拉松,是他們一家人的獨自等待。

  劉英:頭幾年的時候有時來走一趟,説是了解情況,就跟走程序似的,打發底下的人走一趟,就完了。

  七年不來,裁決書為什麼此刻才來?朝陽區房管局拆遷科長羅月説,是因為申請沒有到。

  羅月:我們行政機關的裁決是基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一方的申請,按照拆遷方,他們雙方必須有一方到房管局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我們才能受理裁決、審理案件,這麼多年下來他們雙方從來沒有提出過申請。

  按照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七年前到現在,即便張家申請行政復議期間,有拆遷許可證在握,依法強制拆遷是隨時可以進行的。能拆不拆,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説,拆遷方是有責任的。

  王錫鋅:如果是當地,朝陽區的責任,作出了一個拆遷的決定,又不拆遷,或者是開發商當時又不拆遷,那實際上意味著拆遷方是負有一些責任的。

  現在,張家房屋的拆遷決議正在朝陽區法制辦復議,如果判定履行決議,房子不久就會拆掉。等七年,張長福和劉英希望搬得滿意些,七年的辛酸沒人比他們更懂,而市政道路修建、普通民眾因為這一戶不搬的院落,又承受多少不便,也難以計量。誰又該為這一切買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