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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原後勤部長因受賄貪污一審被判12年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1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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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漢江中級法院對武漢大學原後勤保障部部長江建勤受賄、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7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7萬元。武大原後勤保障部副部長閔啟武犯貪污罪,同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江建勤在擔任武大學工處處長、武大出版社社長、武大後勤保障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程某、陳某、巴某等14人賄賂共計40.8529萬元、美元0.6萬元,併為其謀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時任武大後勤保障部部長的江建勤與時任副部長的閔啟武共同貪污公款16.5萬元。江建勤實得贓款5.4萬元,閔啟武實得贓款4.3萬元。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省紀委在掌握江建勤收受程某29.5萬元(其中含江妻已退還的10萬元)後,對江採取“兩規”措施。江建勤在“兩規”及被刑拘期間,主動交待了前述其他受賄及挪用公款、貪污事實。案發後,江建勤、閔啟武退繳全部贓款。江建勤還檢舉了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未能屬實。

  漢江中院認為,被告人江建勤在辦案機關僅掌握其收受程某19.5萬元賄賂情形下,主動交代其他受賄罪行和貪污罪行,對其所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所犯貪污罪依法認定為自首,予以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江建勤係主犯,閔啟武係從犯,二人能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