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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規定大型項目如違背民意不得開工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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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不同意,大型項目就不能“上馬” 漫畫/王偉賓

  河南商報記者 張毅力

  通訊員 劉安俊

  維穩,一個聽起來很拗口的詞。把它拆開來講就是維護社會穩定,這就關係到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了。

  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很多,找到“病因”後,我省開創了一套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也就是説,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事項,在徵求各方意見和科學論證後,如果不損害群眾利益,不影響社會穩定,就可以“上馬”,否則就“叫停”。如果不經評估就開工,造成嚴重問題,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目前,這套機制在全省大部分縣市推廣。

  機制

  大型項目要經過評估

  對維穩這項工作,我省很重視。

  昨日,全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現場會在漯河召開,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新民,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秦玉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出席會議。此外,全省各省轄市主抓維穩的主要領導到會。

  李新民説,隨著改革深入、利益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逐步顯現,這些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發生,2007年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於開展信訪評估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在重大決策、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可能引發的信訪事項做到早發現、早化解,隨後,又出臺了《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意見》,要求大型項目開工前一定要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道關。

  “穩定是發展的前提,加快發展首先必須保持穩定。如果一個地方群體性事件多發、治安案件頻發,領導幹部不得不把大量精力放在處理這些矛盾和問題上,哪有心思謀劃發展?”李新民説,沒有良好的發展環境,不僅招不來商、引不來資,已有的企業也難留住,發展最終也會成為一句空話。

  程序

  評估要走六道程序

  最近,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國務院列入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作為作出決策和開展重大事項前必須遵守的必要程序;在十七屆五中全會上,被寫入十二五規劃建議中。

  據介紹,各級黨委政策研究部門負責&&做好黨委、政府重大政策制定和調整等方面的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做好重大改革決策方面的評估;國資部門負責企業改革政策方面的評估;國土、住房保障、建設部門負責徵地拆遷政策方面的評估;環保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方面的評估;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患糾紛、重大疾病預防方面的評估。

  評估範圍包括: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制定和出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涉及民生問題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影響的行政區劃調整、市政規劃、重點項目建設;關係到職工切身利益的企事業單位重大改革、改制事項;政策性收費、定價和行業管理政策調整;各級黨委政府認為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其他事項。

  程序包括:一是廣泛徵求意見;二是自行評估認定;三是主管部門審查;四是編制評估報告;五是制定處置預案;六是維穩部門備案。

  進展

  105個項目被評估否決

  就我省而言,漯河、鶴壁、濟源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開展得比較早。

  漯河市舞陽縣負責人介紹,近幾年,舞陽縣先後對10多個項目做出了不實施或暫緩實施的決定。他舉例説,舞陽縣曾計劃“上馬”一個河南奇能鹽化工項目,總投資36億元、年度計劃投資10億元,但通過風險評估,發現該項目前期拆遷補償投入過大,明顯超出該縣的經濟承受能力,還容易造成不穩定問題,經過縣委、縣政府慎重研究討論,該項目被緊急叫停。

  目前,我省158個縣市區中有130個制定了實施意見。省委維穩辦主任、省公安廳副廳長孫世海介紹,今年以來,全省共有1016件決策事項進行了風險評估,經評估不予實施的105件。此外,今年前9個月,我省赴京訪數量比去年同期減少65%以上,沒有發生特別重大、影響全省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但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少。”孫世海介紹,一是個別基層黨政領導對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識不強,不出問題就不抓、出了問題當“救火兵”;另外,從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看,個別職能部門為保證重大項目建設進度,在項目論證、審批、推進等環節存在瑕疵,甚至採用“先上車、後買票”的方式,倉促上馬工程項目。

  追責

  未實行評估要問責

  不評估,或者評估中搞形式主義咋辦?

  孫世海説,責任倒查是確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落到實處的重要環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風險評估該實行未實行,必須立即啟動問責機制,避免出了問題再問責,造成工作被動。

  凡是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不進行評估、不按照風險評估意見做出決策,或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提供錯誤的評估結論,造成決策失誤而引發不穩定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項目評估主體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誰惹事、處理誰”,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今後,凡發生在本轄區200人以上、赴省50人以上集體上訪、鬧訪,或堵門、堵路、圍堵黨政機關的,轄區或部門的黨政負責人要向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作專題述職檢查;構成違紀的,要按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