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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新辦法草案至今未露面 公眾聲音遭冷落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1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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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新華網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華曄迪、董素玉、羅宇凡)不少市民日前向記者反映,最近去銀行辦理業務,發現此前廣受質疑的小額賬戶管理費、短信通知費等仍在收取。銀行人員稱“這些收費監管部門從未取消,我們一直在收取”。

  記者調查後發現,此前價格主管部門和銀行監管機構稱已經起草完成,並公開表示將廣泛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在相隔了數個月後至今不見下文,其何時能出臺仍是一個未知數。

  銀行收費新辦法草案至今未露面

  記者近期在調查多家商業銀行收費服務項目後發現,包括小額賬戶管理費、轉賬失敗手續費等若干屢遭各界質疑的收費項目依然普遍存在。

  今年年中,也正是這些收費項目以及來自商業銀行語焉不詳的解釋引發社會普遍質疑。正當輿論質疑之聲愈演愈烈時,監管部門的表態以及相關媒體由此引申的“多項銀行收費被叫停”的報道讓人們看到了希望。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7月28日就商業銀行收費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發展改革委已經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發改委正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完善,爭取儘快出臺,以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8月3日,銀監會也發文説,正“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抓緊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將在徵求各方意見後儘快發佈”。

  然而,時隔數月,該辦法不但沒有“儘快出臺”,甚至連公眾意見也沒有公開徵求。

  記者就此多次聯絡銀監會及發改委的相關人士,詢問該管理辦法制定及徵求意見進展情況,接受記者採訪的銀監會人士稱“領導忙於其他事務”,發改委人士則稱“手中急件太多,等急件弄完再説”,兩部門人士始終不作正面回應。

  據記者多方深入了解,除銀行系統外,目前該辦法徵求意見工作僅在少數業內專家中小範圍進行過。

  “既不出臺,也不徵求公眾意見,公眾甚至連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個什麼樣子都不知道,感覺像平息公眾質疑的權宜之計。”採訪中,一位銀行客戶的説法頗具代表性。

  多方參與 為何公眾聲音獨遭冷落?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收取涉及到公眾利益,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理應聽取包括商業銀行、消費者組織及公眾個人的意見。

  然而,社會公眾不僅從公開渠道看不到這份徵求意見稿,記者輾轉相關部門、被徵求意見專家以及多家商業銀行,也未能看到這份“神秘”的徵求意見稿,來自銀行和專家的説法是“要保密”。

  而早在今年8月份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目前徵求意見稿主要針對商業銀行收集信息,約持續兩周時間。各大商業銀行當時亦表示已收到徵求意見稿,並將積極反饋意見。

  待遇的不同,不僅如此。

  銀監會和發改委在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就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絲毫未提及作為公眾利益發聲載體的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作為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的銀行業協會在年中關於銀行收費的輿論質疑聲中,發表意見稱商業銀行上調有關服務收費合法合規,遭多方詬病。

  在採訪中,銀監會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中,銀行業協會參與了其中的部分工作,“具體情況應該問他們”。銀行業協會人士則向記者表示,參與了管理辦法起草的前期工作,但不清楚後續進展。

  而消費者協會一位副會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十分無奈地説:“消協在這次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起草中基本上被冷場。”

  監管機構:是“教練員”還是“裁判員”?

  顯然,這項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出臺是一場多方利益的博弈。在此過程中,究竟誰能代表公眾利益發聲呢?

  “公眾利益的代表,一方面是公權力機構,另一方面是一些社會團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國家發改委、銀監會均應代表公眾利益。

  然而,不為廣大公眾所知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的銀監會,每年均向商業銀行徵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記者手持的由國家發改委聯合財政部于2007年12月及今年9月發佈的兩份通知表明,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的徵收額度與銀行實收資本及資産總額存在關聯。

  與之相關,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已成為拉動銀行業績增長的重要引擎。上市銀行半年報顯示,可統計的15家上市銀行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較去年同期增長382.92億元,漲幅達35.13%,商業銀行手續費及佣金增速普遍已超過傳統息差收入。

  “正因為與此相關的利益勾連,銀行業監管部門為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充當‘保護傘’,導致銀行亂收費、亂漲價等行為一再上演。”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十分犀利地指出。

  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

  而這也正是今年年中眾多商業銀行單方面設定服務收費或上調服務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

  不少法律界人士卻質疑其與現行《商業銀行法》相抵觸。《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細心的人士注意到,與此前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只提“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不提對公眾相對有利的“政府定價”不同,發改委在答記者問中提出,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

  而銀監會的發文絲毫未提及政府定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措辭不同,可以看出二者立場有差異。

  “政府定價介入力度更大,政府定價機制是同企業某些見利忘義行為相抗衡的有效制度。”劉俊海説。

  “這種差異,或許正是新規遲遲不見下文的重要原因。”董正偉猜測説。

  由於採訪兩部委未獲正面回應,記者尚無法求證,上述猜測是否就是新辦法遲遲未見進展的真實原因。

  不過,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普遍認為,作為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不宜成為利益攸關方,否則難以站在公正立場維護公眾利益。

  “這也是商業銀行不斷出臺收費項目、調整收費價格,老百姓反響強烈,卻得不到銀行監管機構任何有效制止的根源所在。”吳景明説。

  規範銀行收費 亟待拿出令公眾信服的方案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關於“銀行服務價格究竟如何規範”,專家儘管意見不一,但均認為,銀行服務價格事關國計民生,應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劉俊海指出,開門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應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銀行服務定價的規章應公開徵求意見,這樣出臺的規章才能更有公信度,同時,公眾參與制定的規章,將來在執行當中也能獲得相應配合,“希望有關部門能意識到這一點”。

  不少市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銀行服務涉及百姓生活各個方面,屬於公共服務範疇,不該僅僅小範圍或是部門內部確定,“天然氣、水電費價改都會召開聽證會徵求意見,銀行服務價格也應納入價格聽證範疇”。

  也有普通百姓擔心,現在各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並不相同,有的在大銀行收費的項目小銀行並不收,這種狀況“不能因為制定新的收費辦法而變成大小銀行全部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