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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大堂內被砍傷 商家被判承擔40%的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6日 22: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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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波11月16日電 (何蔣勇)許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家KTV消費時突遭飛來橫禍,被兩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砍傷,由於歹徒不知所蹤,許某把KTV告上了法院。近日,慈溪市周巷法庭對本案做出了判決,判令KTV對於許某的損失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

  事情要追溯到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許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鄭某的KTV消費娛樂。一行人玩的很開心,豈料娛樂結束後禍從天降,在大廳結賬時,許某遭到兩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襲擊,導致許某多處受傷。儘管報了案,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但是案子遲遲未破,歹徒也一直無跡可尋。

  原告認為自己作為消費者在KTV消費娛樂,KTV負有保護他人身安全的職責,但是事發時,工作人員袖手旁觀,沒有上前制止,而且由於KTV的監控設備存在問題導致公安立案後,案件遲遲不能偵破,自己的損失得不到賠償,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KTV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KTV則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原告受傷是他人加害,KTV沒有責任。現傷害案件已經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待查明真兇後,由該真正的加害人賠償原告的損失。此外,被告已經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了原告一定的補償,現在原告又告到法院,實在是不應該。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係歌舞娛樂公司,應當提供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必要條件,包括裝備設施、保安人員配備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條件。原告在被告處娛樂時遭受他人的侵害,事故發生時被告處的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且被告未按規定配備專業保安人員,被告未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時排查、發現安全隱患,安全裝備存在重大瑕疵,故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