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遼寧一司機拖被撞者逃逸4.9公里 被判故意殺人罪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3日 1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網瀋陽11月13日電(記者范春生) 遼寧省瀋陽市私家車車主張維平駕車時與一騎電動自行車人相撞,對方挂在車前風擋處,他卻拖著受害人行駛了4.9公里,致被害人死亡。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判定,張維平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2009年11月19日18時許,張維平駕駛一輛東風標致牌307型轎車沿沈丹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瀋陽市東陵區香格蔚藍北門北50米處時,因避讓措施不當,駛入非機動車道,追撞同向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的朱某的電動自行車後部,致朱某頭部撞擊轎車前擋風玻璃後,趴在轎車前機器蓋上。

  車禍發生時,張維平已經感覺到有人撞在車的前擋風玻璃上了,並且發現風擋上有血,但並沒有採取停車措施,而是繼續向南開行了4.9公里。直到在沈丹公路桃仙跨橋北100米處,朱某從轎車上滑落到路中心,張維平仍不管不顧。朱某因遭受巨大撞擊引起嚴重顱腦損傷、肝臟破裂、多發骨折、脊髓橫斷導致重要生命器官嚴重功能障礙而死亡。

  隨後,張維平將轎車藏匿在瀋陽桃仙國際機場職工食堂院內,隨即逃跑。同年11月23日,其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維平駕駛機動車撞擊被害人後,不停車採取救治措施,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駕車逃跑,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過鋻於其逃跑後主動投案自首,且其親屬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雙方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受害人家屬表示滿意和諒解,故可減輕處罰。於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