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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建議修法將獻血行為去行政化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6日 0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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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一些城市的“血荒”現象,讓記者的目光轉向了我國獻血法與獻血制度。

  無償自願獻血是國際通行原則

  無償獻血是國際紅十字會和世界衛生組織從上世紀30年代建議和提倡的,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國,發展中國家如阿爾及利亞、坦桑尼亞、尼泊爾、緬甸等國,都實行了無償獻血制度。以法國為例,獻血制度遵循三原則:無償、自願、匿名。歐洲議會一項決議亦提出:“血液買賣違反人體和人體任何部位不得轉讓或者出售的原則。”無償獻血原則,多由各國非官方公益性組織倡導,並不單獨立法規制。

  我國獻血法所規定的獻血制度,可歸納為兩條核心原則:無償與自願。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1997年12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正式確立我國無償獻血原則。無償原則是由獻血行為本身的人道主義性質所決定的,反映了獻血者熱心公益事業、樂於奉獻、樂於互助的道德情操。從倫理意義上講,人體的任何器官、組織不得作為商品出售轉讓,這是人類對自身的尊重和保護。血液是人體的一部分,依照各國的社會倫理要求,血液同樣不得作為商品進行買賣。我國獻血法確立無償獻血原則,有力打擊了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等違法犯罪行為,更為醫療領域營造了低成本、高品質的血液供應源。自願原則是對無償原則的補充,國家不強迫公民獻血,因此獻血不是公民的義務而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自願獻血的心理是多重的,一方面出於崇高的人道主義情懷,為需要血液的病患作出奉獻;另一方面出於功利層面的考慮,很多人選擇獻血為了有朝一日自身醫療用血有保障,更可以享受用血優惠乃至免費的福利。無論從哪一種理論分析,自願原則是保障獻血者權利的最佳途徑,使得獻血者有了充分的選擇自由。與一些國家不同的是,我國並未實行獻血匿名原則,相反,對獻血者的物質補償、榮譽獎勵都是非常豐厚的,自願獻血的人群較為廣泛。

  我國從義務獻血走向無償獻血,法律體系相對完備

  我國的獻血制度經歷了由義務獻血向無償獻血的轉變,從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義務獻血、名額攤派,到市場經濟模式下與國際接軌的自願無償獻血,中國獻血法律制度邁出了跨越式的一步,率先在法律領域對無償獻血制度進行規制。

  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胡曉翔在學術專論中指出,“獻血法”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使用,含義有廣、狹之別。廣義的獻血法,是指一切調整血液採集、供應、臨床使用和血液製品生産與流通領域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上日常所説的“獻血法”,主要在其狹義範圍內使用,指圍繞臨床用血需要而開展的血源募集、血液採集、成分製備、儲存、供應、使用全過程的質量和安全規制的總和,即指的是圍繞醫療臨床用血而制定的血液管理規範的總和。而口語中的“獻血法”一詞,往往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這部具體的法律規範。

  同時,我國多部法律將獻血行為納入法律規制的範圍,進一步保護了獻血者的權利,並從制度上嚴格規範了採血、用血的程序。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血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作為對獻血法的補充,共同構成了我國血液管理法律體系。獻血法第十九條規定,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了禁止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等行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談到,個人賣血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是非法組織賣血則構成犯罪。現實中很多血站管理不嚴格,私自收購血液、高價向醫院轉賣、“吸血蟲”剋扣、盜竊血液等現象並存。血站演變為靠血液牟利的經濟實體,擾亂了無償獻血制度和血液管理體系。獻血法律關係中,採血者應當成為法律規制、監管的主要對象,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無償獻血制度恢復立法初衷所追求的秩序。

  獻血行為應去行政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談到:“我國獻血法從屬性上説應當屬於行政法律部門而非民法。”由獻血法所調整的採血者與獻血者之間的關係,亦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獻血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在獻血者與採血者之間、採血者與用血者之間,基於法律規定,不得進行血液買賣,完全是非營利性、基於公益的法律關係。正是基於獻血行為的行政法律關係性質,獻血者、患者在採血和用血的過程中個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來維權,只能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也同樣基於獻血行為的行政性,獻血者往往會産生對獻血行為公益性的顧慮和質疑,而採血機構也因官方身份而偏離了初始的人道主義目的,缺乏工作積極性。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沒有絕對的無私奉獻,也沒有絕對的冷漠無情。無償獻血制度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互幫互助的同時,也是人們出於自身醫療用血的需要共同作出的理性選擇。特別是鋻於中國獨特的社會文化背景,對血液的珍視程度更高,推行無償獻血制度,不能不依賴於法律。因此,應當綜合考量個體需求、社會需求、道德風尚、管理效率等因素,對獻血法進行修訂。

  就獻血者而言,法律應當在統一機構管理無償獻血之外,允許獻血者與用血者之間達成更為自由的捐獻協議。獻血法應當注重獻血原則的宣告與人道主義的褒揚,弱化剛性條款的限制,給予獻血者最大的道德召喚,賦予獻血者最大的選擇自由。就採血機構而言,法律在堅持無償獻血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完善獻血方式的多元化。同時向其他國家的獻血模式學習,將獻血行為非官方化、去行政化。例如建立統一數據庫,嚴格記錄血液採集、使用的整個流程;建立自身血液預存的血液銀行,有效解決血液短缺問題;建立稀缺血型互助獻血協議;建立細緻嚴格的血液數據庫等。以獻血法為引導,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加強血站、血液中心管理,“寬于治民,嚴於治官”,才能贏得公民的信任,從根本上解決獻血、採血、用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