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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公關“黑化”應受到法律制裁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15: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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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內蒙古警方證實,今年7月14日,蒙牛“未來星”品牌經理安勇與北京博思智奇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共同商討炒作打擊競爭對手伊利“QQ星兒童奶”的相關事宜,並制定網絡攻擊方案。整個網絡炒作歷時一個月,其中點擊量最高的一個帖子點擊數達20余萬人次。該行為涉嫌誹謗,警方已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隨著蒙牛經理聯合網絡公關公司誹謗伊利事件的真相大白,此前曾被公眾和輿論廣泛關注過的網絡公關公司再次走近媒體聚光燈。人們發現,這些公司受一些不良企業雇傭,抬己貶人,敗壞其他企業商譽,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企業利益,而且也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已經淪為不折不扣的“網絡黑社會”和“網絡打手公司”。

  毋庸置疑,對於網絡公關公司的日益“黑化”和“打手化”,我國法律決不可能置若罔聞,坐視不管,它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述案件為例,由於網絡公關公司與蒙牛經理共同故意實施了損害伊利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而且持續時間長、影響面廣,已經給受害方造成了嚴重後果,因而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公關公司是共同犯罪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也是公安機關抓捕網絡公關公司人員的原因所在。

  對於故意損害企業商譽的行為,除了進行刑法規制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有禁止性規定和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違反這一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益多發的網絡公關事件中,不斷出現捏造負面新聞、詆毀競爭對手的惡性案例,但由於網絡法律規範的不健全及執法司法機關介入權限方面的法律空白,除明顯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網絡誹謗行為,受害者往往因缺乏調查權限和手段而難以維權,使“網絡黑社會”和“網絡打手們”變得有恃無恐,肆無忌憚。一些網絡攻擊事件給受害企業造成了很大困擾和嚴重損害,相關企業也都向警方進行了求助,但由於偵查難度大,最終都不了了之。也正是由於受害者乃至執法者的無奈,才助長了今年以來此類事件的不斷發生,而且越來越無顧忌。

  針對此類事件的發生,我國亟需加強相關立法,強化相關執法,認真研究互聯網信息傳播和輿論影響的特點和規律,努力提高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對日益氾濫的網絡公關公司活動,應儘快建立各網絡論壇的輿論異動預警和處置機制,及時發現苗頭,固定證據,切實加強網站對網絡論壇的監管,強化其法律責任,避免讓網絡論壇變成違法犯罪者的樂園,從根本上清除“網絡黑社會”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