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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謝亞龍可能要過完十一 南勇案不會草率開庭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8日 1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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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足壇再掀反賭打黑風暴

  批捕謝亞龍可能要過完“十一”

  近日,有關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被批捕、南勇、楊一民等人即將開庭審理各種消息被傳得沸沸颺颺。9月17日,記者從遼寧省檢察院採訪獲悉,南勇、楊一民等人案件偵察尚未終結,從目前的情形來看,檢察機關不太可能在近期提起公訴。另外,目前,省檢察院尚未收到相關部門關於提請對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等三人批捕材料,謝亞龍等三人被批捕之説更是無中生有。

  “龍王”難逃兩罪名

  9月12日,公安部透露,專案組已依法對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立案偵查。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透露的信息來看,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至少涉及賄賂、賭博罪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主要對下列三類案件開展偵查工作:貪污賄賂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除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從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而言,檢察機關介入案件的立案偵查,意味著謝亞龍等人可能涉及貪污賄賂、瀆職犯罪。

  謝亞龍等人尚未被批捕

  有媒體披露,謝亞龍因涉嫌受賄和洩露國家機密被鐵嶺市檢察院依法逮捕。

  對此説法,省檢察院工作人員予以反駁,“鐵嶺市檢察院依法予以逮捕,這是嚴重違反對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鐵嶺市檢察院是無權作出逮捕決定的,這個常識性問題。我們也曾致電鐵嶺市檢察院獲悉,該院一沒有提請逮捕,二沒有接受任何媒體記者的採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9月2日印發實施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簡稱《規定》),該文件對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明確指出,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規定》對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程序提出具體要求: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由偵查部門製作報請逮捕書,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後,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及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意見一併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並確保提請審查逮捕的材料齊備、規範。

  遼寧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能,就是審查批准逮捕工作,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9月17日,記者從遼寧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獲悉,該處未收到遼寧省公安廳或鐵嶺市檢察院關於提請批捕謝亞龍等三人的材料。也就是説,謝亞龍等三人尚未被正式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