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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擬立法規範募捐行為 遇詐捐可追索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4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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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擬立法規範募捐行為

  ●騙捐或可致刑責

  ●遇“詐捐”可追索兌現承諾

  記者 唐薇頻 實習生 歐琦嵐

  提示

  “送人玫瑰,手有餘香。”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我國尚未制定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慈善領域備受關注的“騙捐”、“詐捐”等問題作出了規範。

  “該條例不僅可以彌補當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省民政廳廳長余長明作草案説明時説。

  杜絕騙捐:事先公佈方案事後公佈募捐情況

  案例:

  “每喝一瓶**山泉,就捐贈了一分錢”,今年,因公益促銷沒有制定出具體起始時間、地點、産品等系列規範制度,導致公眾不清楚其捐贈金額等情況,一企業被指“騙捐”。

  而由於被傳出用善款買別墅,去年一些民間慈善組織集體身陷“騙捐門”傳聞。“好人做不得”、“捐了也是白捐,捐款不知道幹了什麼”……“騙捐門”事件的屢屢發生,讓不少群眾從心理上放棄了從事慈善的打算。這一切都和規範募捐的立法缺位有關。

  草案解讀:

  募捐應當堅持自願無償、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募捐人應當加強自律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力。

  草案規定,募捐人開展募捐時,應當事先制定募捐方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捐贈專用收據。募捐人應當在終止募捐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情況。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屆滿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佈募捐捐款款物使用情況。

  募捐前未公佈募捐方案、不按照募捐方案募捐、不按照規定公佈募捐情況公告書、募捐款物使用情況公告書等信息或公佈虛假信息的,擅自開展募捐或者以募捐名義進行攤派、變相攤派、營利或詐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募集的款物;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激勵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案例:

  最近,引起國人熱議的一個話題是:與“股神”巴菲特共進午餐的價碼漲過200萬美元,富豪們仍趨之若鶩。但巴菲特攜手比爾蓋茨張羅的9月底北京慈善晚宴,在大多國內富豪的眼中卻成了避之不及的“鴻門宴”,有富豪恐遭勸捐拒絕出席慈善晚宴。

  國內富豪為什麼不熱衷捐助?“關鍵在於沒有明確鼓勵性的、完善的法律。”業內人士指出:西方富豪捐助公共設施,例如醫院、大學,會有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他們很願意做善事,這樣既獲了名,也獲了利。

  草案解讀:

  激勵富人慈善、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業仍需制度驅動!草案規定,募捐人、捐贈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的捐贈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前扣除、降低稅率等稅收優惠。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減免捐贈人的有關稅款。

  防止詐捐:不履行捐贈承諾可追索

  案例:

  汶川地震以來,不少名人和明星紛紛宣佈慷慨解囊,感動了無數人。然而,從去年開始,先後有餘秋雨、章子怡、成龍等名人和明星身陷“詐捐門”。儘管章子怡和成龍都表示將儘快落實捐款,但接二連三的這樣那樣的詐捐門引發了人們的質疑。

  草案解讀:

  慈善不是數字競賽,不須打遍天下無敵手。慈善更不是名人秀場,為防止“詐捐”,草案規定: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贈與合同。

  捐贈人不能履行贈與合同或者贈與承諾的,應當向募捐人説明情況,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贈人追索。

  “寬容”誤捐:

  重大誤解發生捐贈可申請變更或撤銷

  在2010年春晚小品《捐助》中,趙本山去銀行準備取錢給王小利相親找老伴,結果在銀行門口碰到一個為單身母親孩子捐款上大學的活動,趙本山準備捐3000元,結果不小心多寫了一個“0”,將30000元捐了出去,媒體記者追到家採訪才知道出錯了。但趙本山堅持將錯就錯,捐助30000元。

  草案解讀:

  趙本山的“誤捐”其實可以不“將錯就錯”。為解決“誤捐”問題,草案規定,對因重大誤解發生的捐贈,捐贈人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審議意見:建議將“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組織

  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陳剛作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認為,鋻於個人不能進行募捐,為避免誤解,建議將“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組織。

  意見還認為,如果募捐方案在網站上公佈的隨意性太大,則無法防止募捐過多過濫的問題。募捐方案應經民政部門審核後,才能在相關網站公佈。

  相關鏈結:

  《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其他規定

  每年十一月第一週擬為全省慈善周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為全省慈善周,並可以設立慈善獎。

  哪些情況可以募捐?

  募捐是指為了下列公益目的,公開面向社會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募集資金(含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産權等)、物資或者就業崗位等的活動:

  (一)備災、救災;

  (二)扶貧、濟困;

  (三)促進老年、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事業發展;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文物保護、衛生、體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

  (五)獎勵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員;

  (六)其他公益事業。

  誰有資格募捐?

  草案也作了明確規定: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依法開展募捐。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和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門許可,可以開展募捐。其他單位可以聯合上述募捐組織開展募捐。

  在本單位開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福利彩票有獎募捐和體育彩票有獎募捐,依照彩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為了幫助特定對象在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範圍內開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私分挪用募捐款物或致刑責

  草案規定:募捐款物是社會公共財産。捐贈人對於捐贈款物有使用用途需求的,應當按照捐贈人要求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募捐人將募捐款物交與人民政府用於救災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救災。

  私分、挪用、貪污、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募捐款物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