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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長受賄20萬獲緩刑 遭檢方抗訴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7日 04: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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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朱燕)原通州區民政局局長郭輝受賄20萬元被通州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通州檢察院認為對郭輝量刑過輕,提起抗訴。昨日,此案二審在二中院開庭。

  郭輝年近50,曾是通州區第四屆人大代表,原通州區民政局局長兼通州區民委主任。

  一審認為

  自首退贓可適用緩刑

  此前,檢方指控,郭輝在擔任通州區漷縣鎮黨委書記期間,為北京市乾岩城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漷縣鎮開發自住樓項目提供幫助和關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強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009年6月22日,郭輝到通州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並主動將贓款20萬元退繳。

  2010年6月28日,通州區法院認為,郭輝在犯罪後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並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適用緩刑,故以受賄罪判處郭輝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

  但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過輕,提起抗訴。

  檢方抗訴

  涉案額是立案標準40倍

  在昨日的庭審時,取保候審的郭輝稱,2009年,行賄人禹建強涉嫌向通州區區長助理、建設委員會主任、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主任仇春利與其弟仇秋利行賄270余萬案發。自己得知消息後,頂不住壓力就去紀委投了案。

  郭輝的辯護人稱,郭輝曾將錢帶到單位,並想退還給禹,其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明顯。且他主動自首交代,希望法院能維持原判。

  檢方則認為,郭輝受賄數額巨大,20萬元已經是受賄罪立案標準5000元的40倍,而且郭輝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都沒有到紀檢部門反映問題,直到禹建強案發迫於壓力才投案,與主動到案有所區別,一審法院量刑明顯不當。

  昨日法庭未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