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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百平方米套房不住 蝸居10多平米儲藏間(圖)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2日 1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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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儲藏間只有10多平方米

  放著自家100多平方米的套房不去住,卻蝸居在10多平方米的儲藏間裏,一住就是快一年。這事,説出來可能沒人相信吧。不過,泉州市區東祥街聚融花苑的業主陳先生確實這麼幹了。

  2007年開始,陳先生午休時,經常睡到一半,樓上的廣告公司就傳來吵鬧的聲響。為此,他和廣告公司、管理小區的長冠物業服務中心,開始了長達近3年的交涉。交涉無果,他一氣之下搬到自家的儲藏間居住,至今已有10個月。而上周,因為他拒交物業費,被長冠物業告上法庭。

  樓上公司太吵鬧

  自家房子住不得

  陳先生現在蝸居的儲藏間不過13平方米,除去衛生間,房間裏放一張床,就幾乎沒有空間了。"沒辦法,要是樓上能住的話,誰還願意住在這裡啊。"

  原來,陳先生的房子于2006年交房後,因為單位有房子,他遲遲沒來裝修和入住。直至3年前,他在房子裏搭了一張床,不時過來午休。不料,沒住兩天,他就受不了了。

  "樓上經常傳來高跟鞋和椅子拉動的聲音,很刺耳,吵得無法安眠。"陳先生説,他家樓上是一家廣告公司,10多個年輕人在辦公,如果有業務的話,經常不分晝夜。

  後來,陳先生多次與廣告公司及物業公司協調,但都沒有效果。其間,他甚至還報過警,但警方説,應該由物業來解決。他還查閱過"限制住改商"的相關規定,但物業表示自己僅僅是服務單位,沒有執法權。

  無奈住進儲藏間

  拒交物業費成被告

  "由於向物業反映多次,都沒解決問題。從2008年第二季度起,我就拒交物業費了。"陳先生説,自己向物業表示過,如果解決了吵鬧問題,他就繳納物業費用。

  大概在去年10月份,因為單位沒有房子住了,他只能搬進這套房子。和以前一樣,他不堪其吵,被迫裝修起自家的儲藏間,住了進去。

  正因為陳先生兩年多來沒繳納物業費,上周,長冠物業將他告上法庭。陳先生認為,物業不去解決問題,只是一味地催繳物業費,最後還不惜將他告上法庭,這種索取與服務成鮮明對比的態度,讓他很不是滋味。

  廣告公司已鋪地毯

  物業將繼續協調

  昨天下午,記者前往陳先生樓上的廣告公司,看到地上已經鋪了地毯,連椅腿也都綁上了隔音設施。公司老總黃先生説,此前確實有業主跟他們反映過吵鬧的問題,後來他們就在公司裏舖上了地毯,也規定公司的女同事上班期間不能穿高跟鞋。但業主還是跟他們説有吵鬧聲。

  黃先生説,可能是小區本身隔音效果不好吧,否則他們只是靜態的辦公,又沒有切割等機械活,怎麼會吵到他人。

  記者在現場聽到,該公司員工確實沒發生什麼巨大的聲響。不過,公司的會議桌處沒有鋪設地毯,而是鋪了木板,正好對著樓下陳先生的床舖。此時,剛好有一名女員工走過木板地面,聲音確實挺大。

  對於陳先生所反映的吵鬧問題,長冠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整個小區就陳先生一人不繳納物業費,就是他的不對,吵鬧問題只是他不繳納物業費的藉口,所以才將他告上法庭。再説,是房子的業主出租給廣告公司的,他們並沒有權限限制。而且,此前他們已協調要求廣告公司鋪設地毯。至於記者所反映的木板聲響大的問題,他們將再與廣告公司協商。

  律師:

  噪音屬於侵權行為

  可向環保部門反映

  福建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泉州分所律師廖逸稱,根據《物權法》規定,住改商等涉及住宅要改變用途性質的,必須經過所在幢整幢樓業主的同意。同時,如果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的,如噪音、採光等,就屬於侵權行為。儘管這家廣告公司是2005年就搬進來的,當初還沒有《物權法》,但侵權行為一直在持續,《物權法》仍然有效。業主可向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反映其噪音擾民問題。

  至於陳先生認為的服務不到位拒繳物業費行為,廖逸表示,如果業主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的服務水準,可以提出相應的降低收費標準的要求,但不存在不繳的。(海峽都市報 本網記者 陳麗娟 田米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