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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孩子“隱私權”不能忽視家長“知情權”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0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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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開始實施。條例規定,家長查看孩子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都屬於違法行為。(8月24日《中國青年報》)

  重慶市的這些規定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的細化。專門制定《條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其出發點無疑值得肯定。但家長作為對孩子成長負有監督、保護、教育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享有知情權。只講保護孩子的“隱私權”,忽視家長的“知情權”,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監護人面前擁有完全的“隱私權”是不切實際的。比如現在的互聯網對孩子的成長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未成年人聊天、交友甚至網戀等情況非常普及,由此發生離家出走乃至上當受騙的情況屢見報端。家長查看孩子的聊天記錄等信息,及時掌握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孩子進行教育和引導,是非常重要的。

  調查顯示,有69.1%的家長偷看過孩子的日記。不少父母認為,看孩子的日記能夠準確、及時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於發現問題,有助於父母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可見,及時掌握孩子的內心世界是家長普遍採用的教育方式。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父母查看孩子的日記、短信、聊天記錄等信息,有其正當性。當孩子的“隱私權”和家長的“知情權”發生衝突的時候,顯然後者的意義更為重大。

  有法律專家就表示,當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監護人的知情權衝突時,應首先適用利益比較原則進行衡量,體現利益小的權利應當讓位於體現利益大的權利。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責任,關係著未成年人的培養教育、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維繫著未成年人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而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則與其尊嚴、自由相聯絡,這更多的表現為一種心理感受,在利益上顯然與前者不能比擬。家長善意地查看孩子的隱私,和其他人惡意地侵犯有著本質不同。

  當然,未成年人作為有自尊心的個體,理應有自己不受侵犯的個人空間。所以應當防止家長知情權的濫用,造成孩子的不愉快,甚至傷害孩子的感情和自尊心。但這可以通過有效地溝通等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法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