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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證這玩意我見多了”背後的輿論生態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0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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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電視臺-新聞夜航報道,鶴崗市民何順和朋友喝了點酒感覺天氣炎熱就到附近的冷飲攤想買個冰淇淋吃,可是人家剛打完冰淇淋給他,何順幾個人卻説不要了。犯罪嫌疑人何順對著鏡頭説:“不買了想走,然後老闆説話挺難聽的。我就問他罵誰呢,然後他説罵你咋的,我就過去了。”鏡頭一轉,主持人接著説,酒勁正濃的何順豈能吃虧,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向賣冰淇淋的人捅去,導致對方當場死亡。

  節目播出後,出於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今日信息報記者一行趕到實地進行採訪。鶴崗市工農公安分局局長姜某拒絕記者的採訪要求,拒絕的理由是記者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採訪。

  新聞媒體作為群眾獲取信息的平臺,理應發揮其輿論監督的作用。時下人們天天在喊要依法行政,要依法治國,可為什麼一遇到具體問題某些人就犯“糊塗”?説公安局長不懂法律那不是笑話嗎?依我看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怕媒體給“捅漏子”,抑或説是怕輿論監督。

  記者究竟可不可以採訪、報道刑事案件?筆者查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規發現,只有1994年頒布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三條要求新聞工作者“維護司法尊嚴,對於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報道;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應與司法程序一致”。1996年中宣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司法部和新聞出版署等部門下達的關於新聞法制的意見中也要求媒體:“不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作有傾向性的報道”。

  上述兩個規定是目前我國對媒體報道刑事案件的相關制度性的規範,對媒體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根本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作為鶴崗市的一區(處級)公安局長,有權干預輿論監督嗎?是“揣著明白裝糊塗”還是另有別的原因,筆者不能不心存這樣的疑問。作為公安局長的姜某如果真的“不明白”,就應該事先看看國家的有關法律條款,怎能擅作主張就拒絕記者採訪呢?怎能拿著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給記者的“新聞記者證”在桌子上亂敲呢?還大言不慚地説“這玩意(指記者證),我見多了”!

  筆者在新華詞典查了一下“玩意”的解釋:表示對事物的輕視之詞,玩具、小擺設或有趣的事物。筆者以為,姜某不敢接受媒體輿論監督的真實意圖恐怕還是怕媒體曝光,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最近,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同志特別強調,公安幹警要學會與媒體打交道,要善於與媒體溝通。然而,鶴崗市工農公安分局拒絕記者採訪的理由似乎與這位開明領導的講話背道而馳。

  其實,東北亞殺人案只是一個手段殘忍、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刑事案件,其中既沒有高官,也沒有明星,更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所以本不該成為一個如此受人關注的案件。但是,為什麼新聞媒體要關注這起殺人案件呢?

  有人認為此案是因為一元錢的冰淇淋而毀了幾個家庭的安寧,太不值了。筆者看,群眾是站在道德的立場來看待和評論這一事件,而沒有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一事件,忽視了我國的法律存在。這一事件,從人們的爭議和評論中,充分暴露了人們法治意識的淡薄。

  工農公安分局回避新聞記者的採訪,更讓人們相信真相不會大白。相反,第三種調查力量———新聞媒體和律師的介入,展開證據上的競爭與碰撞,各種信息得以發掘,才有可能最終驅除陰霾、還原事實。同時也讓這一過程中受害人及家屬的權利得以維護,而不致淪為任意宰割的羔羊。

  現在看來,鶴崗市工農公安分局有意回避記者的採訪,可能是因為心裏有鬼,也可能是因為自身的實際水平,更可能是因為其中還有一些不宜披露的真相乃至某些不可告人的內幕。於是,就出現了回避採訪甚至刁難記者的事情,於是,就引起了記者對案件偵查過程合法性的懷疑和律師對案件定性的質疑;於是,一起普通的殺人案件就變得不普通了,簡單的案情就變得不簡單了,明白的事情就變得不明白了。

  受眾也需要通過新聞媒體聆聽多種聲音才能獲知真相。如果只能聽憑警方高高在上地“為所欲為”,那麼,真相可能將被掩埋,正義可能將隨著那一錘定音如雲消散。以往所有反對媒體採訪刑事案件的理由,在這裡再一次地被證明其蠻橫與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