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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房主因物業費高於政府指導價告區發改委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1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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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瑩 實習生趙秋霞)房産證上標明按經濟適用房産權管理,物業費卻收得比經適房的政府指導價高很多。業主朱女士認為小區物業收費違規,請求西城區發改委進行處罰。由於對發改委的答覆不滿,朱女士將區發改委推上被告席。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經適房"物業費高達3元/平方米

  朱女士住在西城區車公莊9號院3樓。朱女士告訴記者,她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産證上均載明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今年4月,物業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向她收了一年的物業費。危改小區的物業費怎麼比不少商品房的物業費還高?

  朱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收費。在這個標準的要求下,經適房居民交納的物業費應由基準價每月每平方米0.55元、電梯運行維護費按具體情況分攤計算、高壓水泵運行維護費每月每平方米0.1元、安全消防設施運行維護費每月每平方米0.15元四部分組成,實際徵收時不能上浮,下浮不限。物業公司的收費已經遠高於政府指導價。朱女士請求對物業公司的收費行為進行處罰。

  誰該給經適房定性

  西城區發改委當庭宣讀了該委調查後給朱女士的答覆:朱女士居住的小區物業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顯示,朱女士的房屋為商品房性質,與朱女士所提供的房産證不符。而確定房屋産權性質的管理權限不屬於發改委,請朱女士向相關部門確認房屋性質。發改委認為,法院應駁回朱女士起訴。

  朱女士的律師表示,發改委的調查材料中沒有明確提出朱女士的房屋就是商品房。安置協議裏卻載明房屋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朱女士所住樓座的預售許可證中特別註明扣除35套回購房屋,其中就包括朱女士的房子,該房屋根本不在商品房預售之列。而且房産證是確定房屋性質的唯一憑證。房産證上載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房屋性質不容置疑。

  發改委代理人表示,扣除的35套房屋是什麼性質沒有在預售許可證上顯示出來,危改回遷房也不全是經濟適用房。物業公司拿出預售許可證説明朱女士所住的樓座全是商品房。

  一個物業兩種收費合理嗎?

  法官詢問發改委的代理人:"你們是正在調查還是已經終結?"發改委代理人明確表示:"還在調查中,針對投訴事項肯定還會給朱女士一個最終的正式答覆。"對此辯解,朱女士無法接受,認為發改委是被訴後找藉口。

  據了解,朱女士所住小區目前對外的項目名稱是五棟大樓。裏面的房屋有商品房和危改回遷房兩種産權。"兩種産權性質應該區別收費。"是朱女士一家的觀點。正由於兩種産權房屋同在一個項目和物業公司服務之下,才引起了此案的爭議。同一小區兩種産權房屋如何收取物業費也是此案最實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