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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保持清潔是對一切公權力的要求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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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多家媒體報道,省公安廳日前召開全省公安機關視頻會議,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公安民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活動。凡本人及直系親屬參與或變相參與經營娛樂休閒場所的公安民警,必須於今年10月30日前主動徹底退出,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嚴肅處理。

  不論是《警察法》還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都有明確規定。《警察法》1995年頒佈施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施行,然而對此問題,我們仍然看到各地頻出招數,對象也不只局限于警察,還包括他們的一些親屬。湖北之前,湖南、北京等地都作出相關要求,可見,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此一領域治理的嚴峻性與困難性。

  應當明確,治理困難,並不意味著聽之任之。管理措施或可完善,以使之更具操作性,更有效力,措施經公共媒體報道而公開,也會引起討論,都屬正常。但做比不做要好,強調比不強調要好,不斷明確民警參與營業性娛樂活動非正常、不正當,不時調緊這根弦,仍當予以肯定。

  湖北此次專項整治,其實涉及兩個過程。一個過程是,對於已經營的限10月30日前退出,合法經營主動退出一律不予追究,截止日期過後仍不退出,則予以嚴懲,這指向既存事實。不退出要嚴懲,此為必須,但對於“合法經營”的對待可能還要在具體操作中細化。民警及其直系親屬“合法經營”娛樂場所,與一些法律規定恐難對應,這可能是説他們沒有明顯動用權力為自己牟利,但確實又有民警身份。這一點怎麼認定,合法非法怎麼區分,另外,對非法經營退出的是否要予以追究,這些問題,人們可能還會有疑問,會繼續關注。

  另一過程是簽訂承諾書,這指向以後的規範與整治。如果作為特殊形式的“既往不咎”是為確立此次專項行動的起點,那麼簽訂責任書就是面向以後的所有民警的處罰憑證。民警是承諾人,公安系統是要約人,簽字意味著民警對要約內容同意,違背承諾,組織依此處理,從道理上講似無不可。人們關切的核心問題是,這能産生多大的作用,“鐵腕治警”是否真的能夠鐵腕,是否真的有力,尚需時間檢驗。相較于清理此前民警經營娛樂場所的行為,這裡面的壓力更大,責任更重,也更為人關注與期待。

  整治公安民警參與經營娛樂休閒場所活動,本質就是公安系統內部規範警察權。既為專項整治,自然只是針對某個具體領域,但我們都知道,警察權是十分特殊的公權力,它既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權力,也具有刑事案件偵查的司法權力,更是少數幾種能夠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幾乎涉及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因此,我們認為,整治公安民警參與經營娛樂休閒場所活動,可被視為全面規範警察權之參考、鏡鑒。

  規範警察權,保持權力的清潔,同時也是對各類公務人員的要求。省紀委、省監察廳曾于去年6月下發《關於嚴明紀律、禁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參加營業性娛樂活動的通知》,對進出娛樂場所作出明確要求。經營娛樂場所與進出娛樂場所是不同層面的問題,經營娛樂場所為法律命令禁止,性質更為惡劣,但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進出娛樂場所都被納入整治範圍,可見規範權力、清潔權力還有更多要求,而這仍將是一個艱難而待繼續突破的進程。□ 本報評論員 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