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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進一步規範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監管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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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

  2010年第43號

  為進一步規範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