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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一孕婦被井蓋砸中致胎兒死亡獲精神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1日 1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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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一名孕婦出行時不慎踩到鬆動的井蓋,井蓋側翻正好砸在其肚子上,9個月大的胎兒夭折,因此將井蓋所屬的房産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一審判定,房産部門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以及治療費等8000余元。

  2009年5月29日,已經懷孕9個月的瀋陽市民李秋艷出門散步,走到小區門口時,踩到路面上的下水井蓋,井蓋側翻,其不慎跌入水井中,被踩翻的井蓋正好擊中其腹部。李秋艷頓感肚子疼痛,隨即被送到醫院,經搶救胎兒仍然沒有保住。

  經詢問,李秋艷一家了解到“惹事”的下水井蓋為小區樓房的附屬設施,進而推定出所在區的房産局或街道辦事處為該下水井蓋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是,她將這兩家單位告上法庭,索要精神賠償和治療費、誤工費等。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李秋艷的人身損害是由下水井蓋被踩後側翻而造成的,因此,該下水井蓋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對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舉證期限內,街道辦事處提交證明文件,明確了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所在,因此街道辦事處不承擔賠償責任;房産部門因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也未對其抗辯意見提供相應的證據,舉證不能,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不僅遭受胎兒死亡的打擊,且根據醫囑兩年內不能生育,故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為2萬元。另外,房産部門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8000余元。(記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