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建議全國人大釋法規範“網上通緝”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1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現在公安機關的全國追逃網上,到底還有多少人是被違法通緝,有多少人是因為公安機關的濫用職權而被胡亂通緝?

  最近,一些地方警察胡亂辦案侵犯人權的消息不斷。廣東陸豐籍女孩林貝欣、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嬌,僅僅因為身份證被人冒用就被抓、被關,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居然對報道一家上市公司涉嫌內幕交易的記者進行通緝!這三起事件看似沒有必然聯絡,卻有一個共同點———都是“網上通緝”惹的禍。有關警方人士解釋,公安術語將“網上通緝”叫做“網上追逃”,它是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信息資料放在公安內部網上進行全國聯網核查的手段。

  麗水市公安局辯解説,“網上通緝”與有級別之分的通緝令有本質的區別,前者只是公安內部的工作手段,它的有關信息只有公安內部人士才有可能接觸到,而後者則是依法公開發佈的刑偵強制措施信息,全社會都能週知。其言下之意是,“網上通緝”並非真的通緝,因此人們對此不必大驚小怪。此説粗看有理,但問題是,作為公安內部“網上通緝”的信息,其觸角實際上能夠作用於全社會廣大領域。因為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當今社會,網上的信息能夠無縫到達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甚至每個警察,小到一個人買車票住賓館旅店,大到人們開公司以及參與各類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都需要登記姓名等個人身份信息而隨時被警察監控。雖然“網上通緝”只是一個內部網絡行為,但這個網絡讓任何人都無法置身度外。因此,只要一個人上了警方的內部追逃網,他就已經失去了實質意義上的自由。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網上通緝”和傳統的通緝沒有本質區別,甚至,“網上通緝”基於信息化技術,其威懾力和監控作用遠勝傳統通緝中簡單地在公開場所張貼幾張通緝令。

  依照法律規定,通緝是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發佈通緝令,在通緝範圍內週知于眾,以便利群眾舉報和追捕歸案。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而如果要在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發佈通緝令,就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通緝的條件和程序,就是因為通緝手段威懾力巨大,對人的自由構成了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基於人權保障的要求而嚴格規範和約束通緝手段。對比前述規定可知,“網上通緝”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超越了法定通緝手段。第一,現在很多公安機關只要決定對某人刑事拘留(而非批准逮捕)就將其“網上通緝”,有些甚至只要是有犯罪嫌疑就進行“網上通緝”,這在通緝對象的法定條件上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第二,基於網絡的超越地域屬性,任何“網上通緝”其實都在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生效,但這種“網上通緝”只要由一個縣級公安機關就可以發佈,其範圍也超越了法律的規定。由此可見,“網上通緝”其實是一種超越法律職權、隨時可能形成各地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隨時可以侵犯人身自由的非規範手段。

  從技術進步的角度來看,“網上通緝”其實是刑事訴訟過程中依靠技術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創新,雖然這一手段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作為刑事司法手段的一種,絕不能因其目的和結果正當性就忽視對其依法規範。遺憾的是,直到今天,各地公安機關藉口“網上通緝”是一種內部網絡手段,而一直沒有對此進行規範。如果不是有人洩露了對記者仇子明的“網上通緝”消息,天知道仇子明的命運如何?更讓人擔憂的是,現在公安機關的全國追逃網上,到底還有多少人是被違法通緝,有多少人是因為公安機關的濫用職權而被胡亂通緝?基於“網上通緝”的實質效果和可能導致的危害,筆者強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儘快對《刑事訴訟法》第123條作出解釋,明確通過網絡發佈的通緝、追逃信息,當屬法定的通緝行為,其條件和程序,都應當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