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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郭德綱們必須容忍媒體"挑刺"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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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從法律角度解讀“圈地打人”四大爭議

  郭德綱“圈地門”風波引發了徒弟打記者事件。挨打記者和欄目組與郭德綱各執一詞,分別召開發佈會,拿出錄像、監控佐證。結合雙方説辭、網友爭論,這一系列事件無非關乎圈建花園是否合法、記者是否私闖民宅、媒體拍攝是否侵權和徒弟打人師傅有無責任四個主要的法律問題,記者今天也請律師從法律角度再做評説。

  爭議1

  圈建花園是否合法?

  打人事件由“別墅綠地門”風波而起,德雲社負責人王海澄清該別墅並不在郭德綱名下。但不管是在誰的名下,相信郭德綱及其徒弟在此居住的權利都能獲得産權人認可。那郭家(便於表述,並非法律上的産權界定)用木柵欄圈起來的綠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歸別墅的産權人所有呢?郭家的説法是當時開發商承諾該綠地為私家花園。而物業的説法是從沒聽説小區內有私家花園。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王興律師認為,要查清此問題,需要看相應建築規劃備案登記以及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約定。在實踐中,開發商口頭許諾“口惠而實不至”的欺騙行為並不鮮見,需要郭家與開發商間用證據説話。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而郭家又沒有證據證明有此約定,或者雖然約定屬實但該部分卻是開發商無權處分的公共綠地的話,那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郭家無權圈佔該部分公共綠地。不管開發商有沒有騙你,也不管你的柵欄是新建的還是改建加高的。

  爭議2

  記者是否私闖民宅?

  郭德綱指責記者私闖民宅該打,被打記者則咬定採訪過程合乎程序。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表示,私闖民宅就是未經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同意,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雖經同意進入住宅但權利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英國法律諺語:“一個人的家,就是一個人的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我國憲法及物權法均強調了私有財産的不可侵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相應處罰,《刑法》更是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從實踐來看,我國對於公民合法住宅免受非法侵入的保護還是遠遠不夠的,其原因一是相關權力部門對公民此項權利的重視不夠,二是公民維權意識不強,三是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舉證困難。

  王斌律師説,公開的資料顯示,記者到了郭家別墅的門口,並沒有進入室內,要説是進入他人住宅確實牽強。而且在見到裏面的人之後,即表明了採訪的立場,並沒有強行進入室內,即沒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爭議3

  媒體拍攝是否侵權?

  媒體採訪權與公民隱私權的衝突和法律爭議由來已久,此次又被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放大。郭家認為這一事件是新聞採訪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而王興律師則認為,這實際上是新聞採訪權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之間的博弈。

  王興律師説,雖然我國法律對於公眾人物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不管從法理、司法實踐還是常識上講,郭德綱都毫無疑問屬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知名度超過常人,或者承擔的職責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他們的行為關乎到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自然人的程度。對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程度也是有明顯不同的。美國法院在1964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確立了公眾人物的概念以及“確有惡意”的原則,即除非證明媒體報道確有惡意,否則即便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道有失實也不構成侵權。可我國官員明星起訴媒體誹謗勝訴的太多了,這勢必大大限制了媒體的報道權,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

  王興律師認為,郭家別墅圈佔綠地事件牽涉法律爭議,牽涉公眾的利益,更涉及公眾的知情權。記者採訪當事人的看法並拍攝爭議的綠地的情況並無不妥。作為公眾人物,不能以隱私為由拒絕新聞媒體的監督。

  至於媒體的“偷拍”手段是否合法。王興律師認為,基於採訪事件的諸多限制,新聞媒體在採訪時可以採取一些特殊手段。“我們很難想象明星會欣然同意媒體揭露醜聞,也見不到黑作坊夾道歡迎記者做客。同樣,就公眾事件採訪公眾人物在採訪對象不配合的情況下偷拍亦無不可。但採訪普通人,則須經其允許方能採訪,更不應偷拍。而且,北京臺的記者手持攝像機進行攝像,並非所謂‘偷拍’。”

  爭議4

  徒弟打人師傅有無責任?

  雖然德雲社負責人緊著為郭德綱撇清在打人事件中的責任,但徒弟打人之後,郭德綱又是“砸挂”又是撰寫博客站腳助威,勢與徒弟站在同一陣線。看見倆人如此“親密”,網友也在探討郭德綱和徒弟分別在此事件中的責任。

  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稱,從目前公佈的材料看,李鶴彪故意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至於法律責任,應當看被害人傷情鑒定的結果。如果構成輕傷及以上,那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刑事立案;如果構不成輕傷,則屬一般治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但是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李鶴彪的打人行為是職務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郭德綱與此有何牽連,因此,郭德綱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有相反證據除外。

  王斌律師認為,郭德綱將記者喻為“妓女”、大諷業委會委員為所謂“窮人”以及充斥博文中的惡言臟字將其“功成名就”之後的志得意滿以及跋扈霸道的心態暴露無遺。儘管羽翼豐滿、財雄氣壯的郭德綱有意願也有能力繼續像對待以前的“藏密排毒”事件一樣彪悍的扛下去。但是,如何做好一個公眾人物,如何扛住公司招牌的頭一個字“德”,卻是郭德綱及眾弟子應該多多反思的事情。

  王斌律師説:“不管是郭德綱,趙德綱,所有的德綱們,在享受著作為公眾人物的意氣風發時,也必須能夠接受媒體對你事無巨細的‘挑刺’。”

  本報記者 孫瑩J001

  新聞鏈結

  私闖民宅真的打死勿論嗎?

  郭德綱在小區佔綠地,其徒弟毆打前來採訪的北京電視臺記者一事發生後,郭德綱力挺徒弟,並聲稱電視臺記者私闖民宅,該打。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易勝華律師表示,從此事件可以看出,郭德綱完全展示了自己對法律的無知和無畏。

  郭德綱聲稱其在購買瀛海莊園別墅時,得到開發商承諾可以擁有私家綠地,而且面積範圍和現有範圍一致,唯一改動是將木樁換成圍欄。但是,易勝華律師點評説,從法律角度來講,要證明自己對土地的使用權,最簡單的方法是拿出産權證。只要産權證上標注的土地面積包括了爭議的綠地,所有的煩惱都煙消雲散。而郭德綱只拿“開發商承諾”來説事,而開發商的承諾不等於法律上的權利。開發商私自承諾將公共綠地贈予郭德綱,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利,毫無疑問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德綱將綠地圍起來,影響到其他業主對綠地的使用,業主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維權,包括起訴、協商等。對於郭德綱這樣的公眾人物,通過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是最為便捷的維權方式。業主們向電視臺投訴沒錯,電視臺記者採訪此事更沒錯。

  郭德綱還稱弟子打人有理,他説:“中國從漢朝的法律就規定:私闖民宅打死勿論”。易勝華律師表示,中國的法律確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一説,但是卻沒有“打死勿論”的豁免規定。即使遭遇了“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也應當通過報警處理。如果情況緊急,對違法行為的抵制也應當控制在適當程度之內,超出必要的限度,同樣構成違法犯罪。關於“住宅”,法律上的定義是“公民以居住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閉空間”。記者進入郭宅外面的走廊並敲門,尚未侵入“住宅”,郭德綱的徒弟毆打記者,顯然是不合適的。在記者退到小區公共空地時,所謂“侵入住宅”的説法已經消失後,還要動手毆打記者,毫無疑問是違法了。

  易勝華律師還認為,作為公眾人物,過上了普通人無法實現的富有生活,那麼就不可能享有普通人的安寧。郭德綱既然選擇了成為公眾人物,身在娛樂圈,老百姓消費的就不僅僅是他的演出,他的所謂的隱私權比普通人要小的多。

  本報記者 楊昌平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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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V堅持走司法程序

  雖然李鶴彪向被打記者做出了公開道歉,但其師傅郭德綱緊接著發佈的一篇叫罵式博文以及德雲社網站上真的挂出8月8日將舉辦李鶴彪專場的消息,使人無法看出這起事件的打人方有回歸理性的跡象。對此,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的製片人朱禮慶在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指郭德綱博文)簡直是一派胡言,完全是無理取鬧。我們堅持要走司法程序。

  針對郭德綱博文的指責,朱禮慶回應道:“什麼叫偷拍?對方看見機器了怎麼能叫偷拍?我們記者前往採訪是有正常的新聞採訪手續的。他這人的優點就是先假設一個理由,然後就自己開罵去。有些人老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周廣甫在上海當過武警,人很善良。當時在現場,對方多次攻擊並試圖搶下攝像機,對方這麼打的時候周廣甫都沒有還手,這體現一個人的素質。對方説話不要回避了核心部分。主要問題就是兩個:一個是你有沒有侵佔公共綠地?一個你打沒打人?説我們要私了,完全是污衊。當時是他們的經紀人來找我們説要私了,周廣甫堅決不同意,中國是法制社會,這絕不是錢的事。對方真是語言大師啊!當時在我們的車上還有一個人,她也拍下了現場打人的場面,但她的手機後來被對方搶走了,視頻也被刪除了。作為目擊證人,已經給公安局提供證言了。”

  朱禮慶説:“好多事不能瞎説,説話要負責任,得拿出證據來,我們媒體人是有職業精神的。出來罵中國人,自己配做中國人嗎?説記者是妓女,是綠燈區的,請問他是哪個區的?還謾罵窮人,窮人就有罪嗎?他的是非觀、善惡觀完全混亂了。名人出名以前別人不知道他是誰,成名以後他自己不知道他是誰——這句話用在他身上很合適。實在看不過去,實在讓人看不過去!即便這件事情跟我們記者沒有關係,我同樣看不過去!中國好像盛不下他了,想移民?好,趕緊移民吧。這樣可以純潔我們的民族隊伍。趕緊移民吧。有些藝人就是有藝無德。”

  他最後表示,周廣甫目前在等司法鑒定的結果,他不會同意調解,將堅決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