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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流浪女遭遇車禍身亡 民政局代討20萬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7日 1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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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因幾個被車撞死的流浪者身份難確定,家屬認領手續嚴格,截至目前賠償款尚未被領走一分錢

  /核/心/提/示/

  兩年前,一起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案,讓新鄭市民政局成為焦點——因為屬地內一個無名流浪女遭遇車禍身亡,新鄭市民政局在當地檢察機關建議下,作為原告方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不僅打贏了官司,還為受害者討回了6萬元賠償款。而此事,也成為我省首例由民政部門代為無名流浪人員起訴維權並最終勝訴的公益訴訟案件。

  正是因為有了這一“先例”,兩年來,在檢察機關督促建議下,僅新鄭市民政局又相繼打贏了3起代被車撞死的流浪人員起訴的案件。昨天,新鄭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科科長白金安對記者説:“截至目前累計討回約20萬賠償款,因被害人身份不好確定,到目前這些錢尚未被認領走一分。”

  一起案例:民政局代流浪者打贏官司

  在新鄭市民政局打贏的4起代為起訴案件中,發生在2008年的耿某某交通肇事案最為引人注目,因為該案是全省第一例此類案件。

  2008年3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耿某某駕駛廂式貨車,沿S102由南向北行駛時,撞死橫過馬路的一名女性行人。新鄭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耿某某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死亡女子是無名流浪者,無法通知其家屬。

  當年4月24日,新鄭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在鄭州市檢察院民行處指導下,向新鄭市民政局發放了《檢察建議書》,建議民政局“儘快作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原告,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月8日,新鄭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耿某某自願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

  一種爭議:民政部門有無資格當原告?

  伴隨著民政部門一次次以原告的身份出現在庭審現場,民間爭議頗多。

  早在耿某某交通肇事案發生時,案件的審判工作,就曾讓法官頭疼。“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員索賠,在現行的法律中,我們找不到相關的依據,當時能提供參考的,僅是國內的幾個類似判例。”新鄭市法院的張連中説,經過法院審判委員會多次討論,才最終有了定論。

  觀點碰撞

  反對者:民政部門代起訴

  無法律依據

  相比法院的困惑,法律界人士對此事的看法更為直接。“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我國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無名氏的民事索賠案件應由民政部門代為起訴,民政部門無權參與訴訟。”一位律師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很顯然,新鄭市民政局與無名死者之間並沒這種關係。

  支持者:民政部門有責任

  提供給流浪者法律援助

  “民政部門承擔著對無名流浪人員的救助職責。這種救助,不僅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的生活提供保障,也應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遭受人身侵害後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門作為管理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代受損害的不明身份人員提起民事索賠。”新鄭市檢察院民行科科長王建偉説。

  一些規定:5年未領,賠償款將“充公”

  兩年多,累計討回約20萬賠償款如何支配?又由誰來監管這些資金的流向?

  採訪中,白金安説,為保證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因交通肇事致死致傷案件的順利訴訟,新鄭市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3家協商制定了《關於辦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傷害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暫行辦法》。

  “按照《辦法》規定,民政部門在法院判決後,會將判決結果通過報紙等形式進行公示,而至於肇事方和民政部門達成的賠償款項,將被打入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保存。”白金安説,政府對賠償款的代為保存期原則上為5年,5年內,被害方的親屬可憑相關手續進行支領,但如果過期未領,這筆賠償款將被“解封”,用於社會救助。但同時,白金安也指出,如果被害方的親屬對賠償款項有異議,可對不足部分另行起訴。

  是不是被害人的任何親屬,都能支領這部分賠償款?答案是否定的。“賠償款的支領,應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隨便一名親屬都能領取的。”白金安説,來支領賠償款時,不僅要提供能證明與被害人關係的身份證明,還需接受DNA比對等一套嚴格完整的手續。正因為身份不好確定,認領手續嚴格,截至目前,約20萬賠償款尚未認領走一分錢。

  一項探索:公益訴訟有望“進軍”國有資産保護

  公益訴訟案件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下一步,我們還將進一步探索拓寬公益訴訟的受理範疇,將其延伸到國有資産保護領域,通過發放檢察建議書,督促國有資産受到損害的單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加大對刑事案件中國家和集體財産的保護力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新鄭市檢察院民行科科長王建偉説,該院已成為鄭州市檢察院探索此類公益訴訟案件的試點單位。

  但同時,不少法律人士也指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民政部門為無名流浪漢代為維權職能的情況下,要避免民政部門在代為維權時的尷尬身份,必須從立法層面指定一個具體的部門來管理,並通過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去向。□記者 劉昌武 康錦 通訊員 周慶華 實習生 杜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