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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收費“想收就收”涉嫌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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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睿鶇

  繼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內的四家國有大行全部實施同城跨行手續費4元的標準後,交通銀行、廣發銀行等部分股份制銀行也從本月開始正式上調這一手續費,上調原因是銀行各方手續費用要分攤。(7月25日《廣州日報》)

  銀行收費“想收就收,想漲就漲”由來已久。從年費到跨行取款費,再到跨行查詢費……銀行卡的收費項目從無到有,至今已增加到30多項。銀行界人士透露,商業銀行可以收費的項目約達100項,目前收費的項目,只佔到很少一部分,真正的收費高潮馬上就要來臨。

  儘管銀行每推出一個收費項目時,公眾輿論都會展開一輪強勢“炮轟”,但銀行總是在爭議聲中贏得勝利。有論者認為,銀行每個收費項目,都應公佈成本;也有人認為,政府應果斷叫停銀行想收就收。

  近些年來,銀行之所以輕而易舉推出各種收費項目,甚至在原有收費項目上輕易漲價,根本原因在於,現有規則嚴重失靈。2003年10月1日,我國實施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對於銀行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緊接著,2003年年底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這意味著,商業銀行若要進行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由行業監管部門聯合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商業銀行沒有權力自己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按法理講,《暫行辦法》中的銀行收費條款與《商業銀行法》第50條有明顯衝突,應當修改或廢止。但是,七年多來,商業銀行大都抱住《暫行辦法》不放,把它變成收費升級的“法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如果銀行跨行取款手續費上漲,必須徵得儲戶同意。可是,銀行對於收費項目的增加和收費標準的提高,大多是單方面修改格式合同。

  面對既有規則的失靈,我們理應一方面對《暫行辦法》中有關銀行收費市場調節價條款,儘快進行修改,或者廢除該條款;與此同時,國家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法》和《合同法》,對商業銀行“想收就收,想漲就漲”行為,予以嚴厲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