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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牽賣淫女“遊街”有些過分(圖)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0日 16: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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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賣淫女子被“遊街”(來源:瀋陽晚報)

  近日,廣東東莞警方開展了“創平安、迎亞運”的掃黃行動,其中一組賣淫女赤腳遊街的照片在網上引起熱議。從相片所見,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後還被繩子牽著。很多網友認為清溪鎮三中派出所公佈涉嫌賣淫女子遊街照片的行為有些過分。如網友“噓噓星星”就表示,至少應該給她們起碼的尊嚴。(《南方日報》7月18日報道)

  我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遊街示眾”本是我國古代一種帶有羞辱性質的刑罰,就此而言,網民質疑涉嫌賣淫女子“遊街示眾”,並非同情、包庇犯罪嫌疑人,而是質疑有關部門此舉是不是侵害了《憲法》賦予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

  其實,人格尊嚴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它不同於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也不屬於人身自由的範疇。固然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但嚴格説來它們都是獨立的基本權利,互不隸屬。不但人格尊嚴不從屬於人身自由,反而侵犯人身自由可能同時侵犯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在實質上是強調人是人,要把人當作人,否定人格尊嚴,無異於否定人本身。所謂“士可殺,不可辱”,對於每一個人而言,人格尊嚴都是重要的,守法公民有尊嚴,罪犯也有尊嚴,這些權利都必須受到保護。更遑論一個未經法院裁決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罪犯的人格尊嚴也應給予尊重,國際社會早有共識。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指出:“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尊嚴的待遇”,並將它列為不可克減的權利。而且早在1955年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一屆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有明確規定:無論對於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儘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涉嫌賣淫女子由於涉嫌犯罪被剝奪了自由,但未喪失做人的資格,仍然有自己的尊嚴。

  可以這樣説,人格尊嚴是一項不可剝奪、不受限制的權利。正如一位學者所言:如果説“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有例外的話,非人格尊嚴莫屬。甚至還可以這樣説,一切人權、所有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源於人的尊嚴。人權只不過是為了實現、保護人的尊嚴而想出來的一個手段而已。基於此,許多國家的憲法,把“人的尊嚴”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原則,乃至整個憲法的基本原則來規定。

  為此,執法行為理應維護人們的尊嚴,而不是淪落成“合法”的犯罪。這就要求,無論怎麼樣的執法行為,都要從維護人的尊嚴出發,而且越多考慮到人的尊嚴,越容易形成規範執法,反之,就有可能會走到法律的對面去。而一個不懂得人格尊嚴重要性的執法者,恐怕也無法能夠在公民的尊嚴受到他人侵犯時給予及時保護,更無法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即使是許多人痛恨不已的賣淫女子,其人格尊嚴也不容有關部門以繩牽遊街的方式進行侵犯與侮辱。 原題:賣淫女子的人格尊嚴同樣不可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