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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性騷擾女下屬被解雇 當事人悄錄音取證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3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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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維修部門主管,向年輕女下屬示好被拒。兄兵(化名)便仗其主管身份,在辦公室用言語挑逗員工小芳、在QQ上給她發黃色照片、甚至還故意摸其臀部……

  屢教不改,公司直接將兄兵解雇。兄兵不服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解聘決定。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公司解聘決定合法。

  昨日成都中院將此案作為示範性案例公佈。今後對類似案件,成都法院應參照執行。

  屢被騷擾 女下屬悄悄錄音

  兄兵1995年應聘進成都一家公司,被安排到外地辦事處工作。2007年1月,兄兵回到位於金堂的成都總公司,任維修主管。當年4月1日,他與公司簽了2年的勞動合同。

  部門維修員工小芳年輕漂亮,兄兵對其頗有好感。幾次曖昧地暗示,都遭到小芳拒絕,這更激起了兄兵征服小芳的決心。日常工作中,兄兵向小芳交待完工作上的事後,便會趁機用言語挑逗一番,還有意無意觸摸小芳的臀部等身體部位。小芳對此表示非常反感,但礙于兄兵是自己的上司又不好發作,每次只有冷臉相對。

  見對方沒有反抗,兄兵更是大膽,時不時還在QQ上挑逗小芳,甚至還發些讓小芳臉紅的黃色照片。實在忍無可忍,小芳便悄悄準備了支錄音筆,錄下兄兵對其性騷擾的話。3個月後,仍沒擺脫兄兵性騷擾的小芳將錄音交給公司領導尋求幫助。

  解聘主管 公司獲法院支持

  公司調查發現情況屬實,多次找到兄兵談話。但兄兵拒不承認自己騷擾小芳,即便聽到錄音,還是拒不認賬。2007年8月,公司以工作場所對下屬性騷擾,情節後果嚴重且拒不接受教育為由,將兄兵解雇。2007年9月,勞動仲裁委維持該公司解聘決定。

  兄兵不服,向金堂法院提起訴訟,稱公司《員工獎懲條例》中沒有將性騷擾等規定為可立即解雇的情況,要求撤銷公司的解聘決定。

  法院一審時,小芳及同事都出庭作證,還向法院提交了錄音資料等證據。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兄兵的個人行為給小芳及公司造成了惡劣後果,且多次糾正無效。兄兵的行為符合公司條例中的嚴重違紀行為,因此判定該公司的解聘決定合法。

  法官解讀

  性騷擾取證 沒侵權就可用

  記者就此案專訪了金堂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廖文孝。

  記者:如何界定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

  廖:主要從工作時間、場所來界定。除了固定的工作時間和場所外,還包括出差、加班等時間,外派、出差的在途、食宿、工作場所等。工作中的性騷擾是指發生在同一單位上下級、同事關係之間的性騷擾。

  該案中兄兵利用權力優勢,在辦公室反復對小芳行性騷擾的行為,屬於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

  記:用人單位能否以工作場所性騷擾,就對騷擾者進行降職減薪、直至開除或解雇的處理?

  廖:情節嚴重的,當然可以這樣處理!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當然內容。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性權利、勞動權利。《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不少條文明確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

  記:性騷擾案件中,沒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廖:工作場所性騷擾,大多具有突發性、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發生場所的特定性、行為手段的多樣性、隱蔽性等諸多特點,受害者往往取證難、證明難,性騷擾事實存在與否難以認定。

  由於這類案件存在取證程序、手段或證據形式方面的缺陷,只要沒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證據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王鑫 張順強 記者 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