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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小學生意外奪命 樓上73住戶全成被告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6日 11: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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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15分報道,放學回家路上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砸中,深圳一位小學生的意外身亡給他的家庭帶來了難以撫平的悲傷,而他的父母隨後將旁邊大廈北側73戶業主和物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創造了全國高空拋物類案件被告人數之最。

  最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推翻了對本案一審只判物業公司擔責的判決,判決73戶業主每戶賠償4000元,物業管理公司不再需要賠償。如此龐大的問責被告群,依據何在?物業公司為什麼轉眼又沒了責任?我們現在來連線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請他為我們分析點評。

  主持人:這個案子讓我們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被告人數實在龐大,73戶業主最後被判共同承擔責任,這裡面依據何在?會不會存在一些執行上的困難呢?

  洪道德:就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講,主要是《民法通則》裏面的公平原則,也就是説通過公平原則把損失後果由有可能會造成危害後果的這些人分擔一下後果,也就是説這種判決不意味著73戶人家都是侵權人,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説從公平這個角度講,大家來分擔一點。由此又産生了一個證據上的證明原則,就是説這73戶人家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確確實實沒有進行這樣的危險行為,才可以免責,否則的話大家分擔一下,是這麼個概念。但是這個原則從今年7月1號以後就非常具體落實到標準上了,我們國家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這方面比較明確的規定。

  像剛才講的,如果執行上面會不會很困難?那當然了,73戶人家,不一定人人都住在這兒,或者説不是什麼時候都住在這兒,從這個角度講,審理此案肯定比執行一個被告帶來的麻煩要多得多,但是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能因為以後的執行很困難就不那麼判。

  主持人: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來。

  洪道德:對。

  主持人:另外我們看到了在一審和二審之間有一個變化,一審判的是物業公司擔負責任,現在這個二審是判物業公司免責,您分析,這當中的原因可能是什麼?

  洪道德:我想可能是基於這樣兩個情況,一個就是説,造成這個玻璃掉下來這一面,可能沒有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的這一部分,也就是説所有的窗戶全部都是業主的,沒有公共的窗戶就不可能有人站在公共的窗戶裏面往外扔東西,這是第一個,就是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第二個有可能已經查明了玻璃是有人投擲下來的,而不是樓本身的某扇玻璃不牢了掉下來了,從這個角度講,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去要求每個業主,要保證每個業主不進行這種損害他人的行為,從這個角度講,也就是説在這起意外事件當中,物業公司沒有任何失職的地方,沒有沒盡到責任的地方,所以他也就不用承擔相應的後果。

  主持人:實際上這種高空擲物的案例我們不只一次聽説,擲玻璃的,擲花盆的,好像不同的案例具體判法也不盡相同,到目前為止有沒有一個對待類似案件的統一標準,今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會不會帶來對類似案件更明確的指向?

  洪道德:是這樣,這個分析非常正確,侵權責任法關於高空墜物或者從建築物往外拋擲物品造成別人損害後果的話,有可能造成這種後果的所有人,除了確實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樣的危險行為以外,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