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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寧夏“跨省拘捕”案:決定給予王鵬精神撫慰金3千元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2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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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王鵬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1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馬晶晶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12月1日攝)。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據新華網報道,寧夏吳忠市公安局12日通報稱,針對“跨省刑拘”錯案受害人王鵬提出給予精神撫慰金3萬元的復議申請,吳忠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給予王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同時在報紙上發表致歉聲明。

  吳忠市利通區警方錯誤刑拘王鵬一案被糾正後,利通區公安分局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給予王鵬刑事賠償1003.44元,並派出一名副局長到王鵬所在單位甘肅省圖書館公開消除影響。12月3日,王鵬及其代理律師周澤向記者表示,王鵬在被錯誤刑拘期間,他本人及其家人精神受到傷害,在給予王鵬刑事賠償金的基礎上,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隨即他們向吳忠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

  吳忠市公安局通報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的規定,吳忠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在維持利通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賠償王鵬1003.44元刑事賠償決定的基礎上,由利通區公安分局支付王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對於王鵬提出的警方登報道歉的要求,吳忠市公安局在復議中作出決定,由利通區公安分局在寧夏媒體《法治新報》上公開道歉。

  “賠償計劃已經商定。”今天上午10時,律師周澤告訴記者,吳忠市警方同意賠償王鵬3萬元精神撫慰金。此外,吳忠市警方還支付了王鵬國家賠償1003.44元。

  記者一早致電律師周澤,周律師介紹,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已經給王鵬送來吳利公刑賠字第(2010)00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就該機關錯誤拘留王鵬八日,給予王鵬國家賠償現金1003.44元。告知王鵬如不服該決定,可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吳忠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周澤律師指出,根據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應該對王鵬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周律師説,“精神賠償金的數額,警方讓我們提出具體要求,如果在他們能夠接受範圍之內,就即時給予解決。目前雙方協商的數額是3萬元,公安局已經去起草協議了。”

  據悉,3萬元的撫慰金數額是由王鵬和周律師向警方提出的。“人的自由和尊嚴是無價的,一開始甚至考慮要一元錢,來進行象徵性的賠償。但王鵬一家在這件事上有很多花費,比如王鵬父親來京的支出等。所以綜合考慮,我們提出了3萬元的賠償,今天早上我已經把這個數額提交給當地警方,當地警方負責人也表示同意。”

  周律師表示,吳忠警方對王鵬案能夠及時糾錯,全面認錯,積極處理善後事宜,值得肯定。(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