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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復三起特別重大礦難處理報告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9日 13: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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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對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等3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做出批復,認定這3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對71名事故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3起責任事故分別是:

    一、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9月8日0時55分,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3986.4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該礦始建於1993年4月。1996年1月,經原河南省煤炭工業廳批准,新成立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屬新華區全民所有制企業。2001年12月,經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批復,該礦核定生産能力6萬噸/年。2003年,新華區四礦通過整體轉讓方式改制為私營企業(證照未變更,仍為地方國有煤礦),現任礦長李新軍,實際控制人張培舉。該礦持有採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該礦為立井開拓,共有三個立井,分別為主井、副井、風井。事故前該礦共有1個採煤工作面和6個掘進工作面。2007年6月,該礦曾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但事故發生前該礦仍按低瓦斯礦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範圍內年産30萬噸及以下礦井進行停工停産整頓。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産領導小組明確新華區四礦為停工整頓煤礦。2009年4月23日,新華區人民政府批准新華區四礦進行整頓。但該礦卻借“入井整改隱患”名義違法生産,新華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在多次檢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新華區四礦違法違規開採己組煤層,其201機巷頂板冒落導致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造成201掘進工作面內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違章排放瓦斯過程中致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巷道內破損的煤電鑽電纜短路産生高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2.間接原因

    (1)該礦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産,超層越界盜採資源,不執行瓦斯檢查制度,製作假報表、假圖紙,弄虛作假、應付檢查,安全生産管理混亂。

    (2)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擅自變更技改設計方案、邊技改邊違法生産的行為制止不力,使該礦在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復産驗收。

    (3)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有對該礦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予以制止,未按規定對其開採活動進行實測和檢查。

    (4)平頂山市、新華區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失察。

    (5)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在該礦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規批准供應火工品。

    (6)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黨委、政府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

    (7)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南監察分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移送司法機關43人,主要有:

    (1)張培舉,新華區四礦投資人。2009年11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李新軍,新華區四礦礦長。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被批准逮捕。

    (3)鄧樹軍,新華區四礦生産副礦長。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李迎彬,新華區四礦調度室主任。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逃)。

    (5)溫子龍,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委派駐礦安監員。2009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起訴,等待判決。

    (6)康雙義,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局長。2010年8月1日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7)柴東旺,新華區民政局局長(原區煤炭工業局局長)。201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起訴,等待判決。

    (8)齊同燕,新華區人民政府副區長。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起訴,等待判決。

    (9)黃國軍,中平能化集團天安公司地質測量處處長。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起訴,等待判決。

    (10)張瑞洲,新華區地質礦産局局長。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起訴,等待判決。

    (11)柳玉君,新華區區委書記。2010年8月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起訴,等待判決。

    (12)李廣,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2010年6月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張和儒因涉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已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紀委立案調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給予黨紀、行政處分21人。主要有:

    (1)劉臣,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2)張舉峰,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黨組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3)陳黨義,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兼煤管辦主任。記過。

    (4)田曉輝,新華區地質礦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5)段松泉,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6)郭公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記大過。

    (7)董亞偉,新華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副書記。記大過。

    (8)苗發林,平頂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記過。

    (9)陳少傑,焦店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10)王亮,焦店鎮黨委書記。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程志強,新華區人民政府區長、區委副書記。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鋻於平頂山市市委書記趙頃霖、市長李恩東、副市長李俊峰、平頂山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一科科長李海鵬、河南煤礦安監局豫南監察分局局長王佳英等5人對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也負有領導責任,在“6-21”特別重大事故中合併處理。

    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3.行政處罰

    責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新華區四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責任人的所有證照。

    二、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6-21”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時22分,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 死亡49人、受傷26人(其中重傷9人),直接經濟損失1803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事故礦井的基本情況

    該礦1996年11月籌建,採用兩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3萬噸/年。1998年10月修改設計為三立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産能力為6萬噸/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産能力6萬噸/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獨立塊段小煤礦,可以進行技改”的範圍;8月,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批復該礦技術改造初步設計,設計生産能力為9萬噸/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泵房、主要進回風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貫通。2009年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責令所有鄉鎮煤礦停産整頓。根據河南省有關規定,2010年2月26日後,該礦屬於退出、關閉礦井。該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採礦許可證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該礦名義上為集體所有制,實際上屬私營企業;對外名義礦長為黃永貴。實際上,該礦主井、副井為兩個生産區域,是“一套證件、兩套生産系統、兩個投資主體、兩套管理機構”。主井、副井都各自生産出煤,共用一個風井。主井的投資主體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資主體為黃永貴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礦長、副礦長和管理機構。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井下1號炸藥存放點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銨炸藥自燃後,引燃炸藥存放點內木料及附近巷道內的塑料網、木支護材料、電纜等,産生高溫氣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井下作業人員灼傷和中毒窒息傷亡。

    2.間接原因

    (1)該礦非法組織生産,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管理混亂,事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

    (2)平頂山市、衛東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非法生産行為查處不力,對該礦“一套證件、兩套生産系統、兩個投資主體、兩套管理機構”的問題未予查處。

    (3)平頂山市、衛東區公安機關沒有對該礦爆炸物品進行檢查,沒有發現該礦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問題。

    (4)平頂山市、衛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將小煤礦停工停産措施落實到位,未發現該礦非法生産問題。

    (5)平頂山市、衛東區發展改革委執行小煤礦斷電工作不力,致使對興東二礦的斷電措施未能得到落實。

    (6)衛東區城管執法局派駐該礦的事故當班駐礦人員失職瀆職,未依法阻止和上報該礦非法生産行為。

    (7)平頂山市、衛東區黨委、政府對該礦非法生産問題失察,對該礦停工停産措施不落實問題督促檢查不力,對有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問題督促檢查不力。

    (8)河南煤礦安監局豫南監察分局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興東二礦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後仍非法生産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移送司法機關34人,主要有:

    (1)劉建國,興東二礦主井礦長。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興東二礦主井總包工頭。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興東二礦非法購買炸藥的中間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興東二礦主井投資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興東二礦主井安全副礦長。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錄偉,興東二礦主井會計。事故發生後逃匿,已由公安機關通緝。

    (7)黃永貴,興東二礦名義礦長,副井投資人、礦長。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張瑞旭,衛東區地礦局副局長。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逮捕。

    (9)余艷卿,衛東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區包礦領導。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趙建國,衛東區總工會主席,區包礦領導。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衛東區地礦局局長。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

    2.給予黨紀、行政處分32人。主要有:

    (1)王漢傑,衛東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2)杜玉印,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記大過。

    (3)亢根柱,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記大過。

    (4)李錫營,平頂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記大過。

    (5)趙國洋,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礦産資源稽查大隊大隊長。記大過。

    (6)呂恒,平頂山市公安局衛東分局局長、黨委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7)崔建平,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記過。

    (8)孫鐵栓,衛東區東高皇鄉人民政府鄉長(事故發生後被免職)、鄉黨委副書記。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9)趙建有,衛東區東高皇鄉黨委書記。撤銷黨內職務。

    (10)潘震,衛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事故發生後被免職),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11)雲建軍,衛東區人民政府區長、區委副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職)。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12)王樸,衛東區區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3)王廷,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記大過

    (14)李俊峰,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事故發生後被停職檢查)、黨組成員。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5)李恩東,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事故發生後被停職檢查)、市委副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6)趙頃霖,平頂山市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礦安監局豫南監察分局局長。記大過。

    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3.行政處罰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興東二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責任人的所有證照。

    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時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譚家山鎮立勝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4人,直接經濟損失2962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事故煤礦的基本情況

    立勝煤礦原名新穎煤礦,始建於1984年,1995年更名為立勝煤礦,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總股金1765萬元。事故發生前,該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均已過期,工商營業執照自2008年起未進行年檢,礦長李希東的礦長安全資格證已過期。該礦法定代表人為唐順強,名義礦長為李希東,實際控制人為唐順強。

    該礦屬高瓦斯礦井,沒有完整的通風系統,主要通風機平時不運行,違規利用與湘潭礦業公司四礦貫通處回風,地面井口均為進風井。發生事故的中間立井工作面乏風經輔助風機排入東井生産區域的進風流中,形成串聯通風。

    該礦區面積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礎儲量6.25萬噸。該礦自2000年以來一直在超深越界區域非法開採,盜採湘潭礦業公司四礦的煤炭資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勝煤礦中間立井三道暗立井內敷設的非阻燃電纜老化破損,短路著火,引燃電纜外套塑料管、吊籮、木支架及周邊煤層,産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窒息傷亡。

    2.間接原因

    (1)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在證照已過期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停産指令,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産,對電纜漏電等重大隱患長期不治理,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且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入井作業人數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認真組織查處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的問題;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的初審工作中,未認真核實該礦的儲量變化,違規同意上報延續意見。

    (3)湘潭市、湘潭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違法施工生産以及使用非阻燃電纜、立井吊籮、長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隱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縣以及譚家山鎮黨委、政府未對立勝煤礦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進行有效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幹部入股煤礦和嚴重腐敗問題失察。

    (5)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對該礦長期超深越界盜採資源和違法組織施工、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移送司法機關28人,主要有:

    (1)唐順強,立勝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劉勝傑,立勝煤礦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之一。因涉嫌非法採礦罪,2010年3月19日被執行逮捕。

    (3)陳立金,立勝煤礦投資人,生産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執行逮捕。

    (4)李希東,立勝煤礦投資人、名義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劉坤其,立勝煤礦原投資人。2010年3月30日被決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譚正榮,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藝,湘潭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濤,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原副處長,因涉嫌受賄罪,在事故發生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9)譚子亮,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劉永松,湘潭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總工程師。因涉嫌失職瀆職和收受賄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縣譚家山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常務副鎮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劉悟輝,中南大學地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副教授,湖南華中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濫用職權和行賄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給予黨紀、行政處分18人。主要有:

    (1)羅鐵軍,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委委員。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2)高雄飛,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基礎測繪處副處長。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3)楊世同,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4)李國清,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處長。記過。

    (5)肖端陽,湘潭縣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6)任儉琳,譚家山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鎮長職務)。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7)趙丙炎,譚家山鎮黨委書記。撤銷黨內職務。

    (8)胡明偉,湘潭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2010年1月6日引咎辭職)。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9)張束林,湘潭縣人民政府原縣長、縣委原副書記。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0)陳忠紅,湘潭縣委書記(副廳級)。黨內警告。

    (11)劉建業,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記過。

    建議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3.行政處罰

    責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立勝煤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湖南省有關部門和湖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有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