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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食品應就地銷毀,何必召回!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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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國安

  山東省近日出臺規定,加強現場加工食品監管,要求現場加工食品應標注保質期,不得回收食品重復利用。(7月3日 新華網)

  企業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不得重復使用,是關係到食品安全的一個大問題。南京的冠生園,當年把陳年月餅餡藏在冷庫裏繼續使用,讓人難忘;更嚴重的問題還有,少數企業把清理的含三聚氰胺奶粉藏在倉庫,風頭一過又摻進奶製品中生産銷售。這個關確實需要把好。

  但是,企業把不安全食品召回,如果它打算重復使用,實在是很難監管。南京的冠生園是央視記者潛伏了很久才偷拍下來的。而三聚氰胺奶粉復活,也不是在生産企業查出來的。可見監管之難。

  我們更應該思考:既然企業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不允許重復使用,那它召回來幹什麼?放在倉庫裏幹什麼?應該一召回就銷毀,何必再佔用倉庫資源呢。再一想,既然召回之後也是銷毀,為什麼要運回企業?不如在當地銷毀,不是還省下一筆運費嗎?即使銷毀需要費用,也可以給當地補貼嘛。所以,大多數不安全食品不應該召回,而應該就地銷毀。一運回企業反而有問題,反而增加監管的難度。

  這顯然是我們制度的漏洞。現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規定,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一是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是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是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標識不全、不明。以上規定,只有第三種可以通過完善標識繼續銷售,前兩種食品召回後都毫無利用價值,都只能銷毀,那麼,有什麼必要運回企業銷毀呢?

  事實上,已有上海和浙江出臺的地方規章宣佈,不允許銷售的不安全食品、過期食品,下架之後一律就地銷毀,不許運回企業。浙江省工商局日前發佈《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範指引》規定,對過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動銷毀,不退回供貨商,不得改頭換面重新上市銷售。像山東這樣,其實是自亂陣腳:先允許企業把不安全食品召回企業,然後再來“打補丁”,禁止重復使用。難道不知道“放虎容易捉虎難”嗎?

  當然,不能茍責山東,而應該修改上位法,修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讓無法挽救的不安全食品禁止召回,一律就地銷毀,賦予各地監管部門就地監督的責任,這才能從源頭上堵住不安全食品回籠使用。

責任編輯:石光輝

熱詞:

  • 銷毀
  • 安全食品
  • 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