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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法官工作日開警車種田:為人民司法須立足本職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6: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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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迪繪

  事件

  衡陽:

  法官工作日

  開警車種田

  4月20日、5月18日,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人民法院院長張華清帶領法院30余名工作人員,前往祁東縣風石堰紫衝學農基地參加勞動,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上,可以清楚地從種田的照片上看到路旁停著的多輛警車。

  據《法制日報》報道,2010年12月24日,祁東法院下發《關於開展群眾觀點再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方案明確要求“要在全縣選一個村建立學農基地,確定幾名特別困難的群眾作為幫扶對象,每年的農忙時節組織幹警為幫扶對象開展農業生産。”

  祁東法院學農基地創建以來,幹警先後到學農基地參加了3次勞動。祁東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祁東法院法官到學農基地是為群眾服務。

  類似“服務群眾”的現象在其他地區也存在,如有的地方要求幹部每年要下鄉種地一個月等。

  (鄒少歡)

  評析

  為人民司法

  須立足本職

  王敬波

  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為人民司法是中國司法制度的優良傳統,從江西蘇區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到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從提倡馬錫五審判方式,到當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廣泛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活動,為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不斷發揚光大。“人民法官為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應當通過具體的司法活動充分體現司法為民、便民、利民、護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司法,第一要務是秉公司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案件的判決,若有不公平之處,常引起社會對法律的責難,對法院的責難,久而久之,甚至危及社會的法治信仰。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10次犯罪。為人民司法,不是簡單和僵硬地適用法律,而是從國情、社情、民情出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注重辦案效果和講究藝術,力求從根本上化解各種社會矛盾,追求“定分止爭、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為人民司法,不是頂著司法神秘的面紗,將法庭變為訴訟當事人訴訟技巧的競技場,而是要立足中國實際,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積極開設巡迴法庭、加強訴訟指導,完善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制度,使人民群眾不因缺乏法律知識而敗訴,讓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的人民群眾打得贏官司;為人民司法,不能限于一紙判決了事,而要“辨法析理”,追求“勝敗皆服”;為人民司法,不是只坐堂問案,而是主動送法進社區、進企業,更好地服務群眾;為人民司法,不是只滿足於不違反法律,而是充分體諒群眾疾苦,對涉及民生的案件,要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爭取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不能僅僅停留在不超審限的要求上;為人民司法,不是端著法官的架子高高在上,而是將嚴格司法與熱情服務結合,堅持以民為本,弘揚司法文明,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湖南衡陽祁東縣法院組織法官集體種地的做法雖然是法官“接地氣”最直接的行動,但這顯然是將“接地氣”庸俗化,是對它的誤讀,顯然超出了法官的職責範圍,而且在工作日期間開著警車招搖過市,集體種地,“作秀”的嫌疑遠大於為群眾服務的表白。法官“接地氣”,重在為人民司法,而不是為人民種地。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