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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米之鄉出現大旱應反思:水權分配問題必須解決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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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長江中下游地區遭遇乾旱

  “魚米之鄉”出現大旱的反思

  □鄭風田

  來自湖北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報告稱,截至16日,全省大部分地區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50%,除神農架林區外,全省83個縣市區均有旱情,受旱農田面積1664萬畝,有50.2萬人、15.8萬頭大牲畜飲水困難。

  在乾旱面前,曾經的“魚米之鄉”變成了一片焦渴的土地,除了感嘆愈來愈跟人類過不去的極端氣候變化之外,有太多需要反思的地方:

  其一,“重排輕儲”的治水思路必須要改。湖北、江西等地正常年份由於雨水偏多,過去的治水思路主要集中在排澇,也就是説把有限的資金主要用在了如何在下雨時趕緊把水排走,不要形成洪澇。這種治水思路對付雨水多時很有效,但卻相對忽視了雨水季節平衡問題。也就是講如果在雨季時把雨水都給排放走,萬一齣現幾個月不下雨,則會形成嚴重的乾旱局面。目前我國由於整體的農田水利設施大都帶病作業,各地相關部門怕這些病壩、病河出事,基本上都把心思放在了“排水”上。

  其二,年久失修的農田水利設施已難以為繼。目前我國農村大部分的農田水利設施大都是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修建的,而近三十多年相應的投入一直欠賬,水利建設制度缺失,使許多農田水利設施年久失修。而目前的低糧價政策使農民種糧的比較利益太低,農民十分不願意進行水利設施投資,也難以投資。過去被取消的“兩工”制度也使農民即使在農閒時也難以組織勞動力對農田水利設施進行整修。這些原因導致我國不少地區農田水利早已不堪重負,無法承擔更大一點的乾旱風險。

  其三,“大壩綜合症”與水權分配問題必須要解決。這次大旱,三峽是不是乾旱的禍首屢被提及。三峽是不是帶來大旱需要科學的研究與長期的觀察,但大壩建立之後長江上下游的水資源分配、大壩公司的發電效益與下游居民的用水權益矛盾如何解決則是一個大問題。記得去年在內蒙調研時,當地群眾講到這樣一件事:內蒙東部地區原來有一條河流,基本上可以解決上下游居民的用水問題,但自從幾年前上遊修建大壩建了水庫之後,上游水庫不放水,下游用水要用錢買。下游群眾當然不幹,祖祖輩輩大家都共用這條河的水,現在你一攔,就搞起了“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錢”招式,很難服人,實際上等於剝奪了下游居民的用水權。

  針對上述問題,有幾條建議:其一,治水思路應該從過去的“重排輕儲”過渡到“排儲結合”。尤其是我國南部降雨量豐富的地區,目前的“儲水”意識相當淡薄,應該建立起“排儲結合”的均衡治水思想。

  其二,要加快“以工代賑”,解決目前農村小農水建設困境。為了徹底解決我國目前“少雨就旱,多雨就澇”的惡性局面,建議國家撥出專門建設經費,讓農民修建貯水用水的溝塘渠堰。比如一個100人的村莊,給他2萬元修建資金,以工代賑,讓他們把自己村莊的貯水設施都修建好。

  其三,出臺相關法規,解決好水壩上下游的水資源利用問題。國家應該有一套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目前大壩上下游水資源分配問題。尤其是在乾旱時應該以下游居民利益為重,加大開閘放水的力度。

  “新36條”為何仍是一紙空文

  □黃祖斌

  去年5月13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36條”)發佈。一年過去了,“新36條”幾乎原地踏步。

  中國非常有必要推動民營經濟的大發展。改革開放以來,80%以上的新産品都是由民營企業創造的;65%以上的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也是由民營企業創造的;全國56個高新技術開發區,80%以上的企業都是民營企業。目前世界上綜合競爭力強大的經濟強國中,無一不是依靠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實現的。當國有壟斷企業可以通過市場壟斷輕易獲得利潤時,在技術創新上就有天然的惰性。

  雖然不少國有企業有壟斷經營的地位,但整體上看,國有企業經營效率普遍不如民營企業。在全球金融危機尚未結束的2009年,私營企業各項指標都比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數據好:工業增加值增幅,私營企業是18.7%,國有企業是6.9%;總資産,私營企業增長20.1%,國企增長14%;從業人數,私企增加5.3%,國企增加0.8%;主營業務收入,私企增長18.7%,國企降低0.2%;總利潤,私企增長17.4%,而國企業則下降4.5%。

  可見,如“新36條”得到逐步落實,“民進國退”取代“國進民退”,中國面對下一次的經濟低谷時風險才會更小,救市的代價也才會更小,並且可以解決更多人的就業問題,並推進城市化。而壟斷國有企業雖然為多數員工提供了超高的福利,但能進入這些企業的要麼是少數競爭力極強的人士,要麼是特權人士及其子女,與百姓無緣。國有壟斷企業的凈上繳利潤對國民福利的貢獻基本為零。

  今年以來,在貨幣緊縮政策的壓力之下,在內蒙古、浙江等地,出現了一些民營企業家自殺或為逃債而離境的事件。更多的民營中小企業為大幅提高的民間借貸利率付出了更多的利息成本。而金融業對民間資本開放,既可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還能降低民間金融的風險。小企業貸款相對於大企業貸款,成本較高,銀行又普遍不願付出較多的人力成本進行調查、跟蹤小企業客戶的資金狀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後,出於盈利性和安全性的考慮,必然在利率上浮較多的小企業貸款投放上更積極,也有較多的手段防範風險。

  從政府的威信來看,也需要全面落實“新36條”。政府頒布的一些利好政策一再落空,比統計局的滑稽統計數據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招商銀行不久前發佈《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近60%接受調研的富人表示考慮移民,這一行為在可投資資産規模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主中表現尤其明顯,約27%已經完成了投資移民,而正在考慮的受訪者佔比也高達47%。“新36條”的落實可阻止民間資本大規模外流的步伐,反之,隨著政府威信的進一步下降,民間資本將繼續外流,這不是中國經濟之福。

  (本欄目稿件只反映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