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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酒駕不查處 問責辦案人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3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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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自今年"五一"小長假開始,駕駛人將為自己的酒後駕車行為付出"罪與罰"的代價。

  按照法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新華社電)

  從5月1日起"醉駕入刑"等法規施行。近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對發現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以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偽造變造牌證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求提高交通民警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切實擔負起辦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務。

  為做好對《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組織全體交警認真學習"醉駕入刑"的具體內容,熟記條文內容,深刻理解條文含義,並能夠在執行中正確適用。同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詳細培訓計劃,對"醉駕入刑"進行專題培訓。

  公安部明確,要依法查處酒後駕駛行為,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儘快研究制定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對實施程序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要進一步完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範辦理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案件的工作流程,嚴格執行處罰前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加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審核把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法律文書規範齊全。發現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降格處理或者違反規定撤銷案件、採取強制措施以及干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的責任。

  "醉駕入刑"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增加了違法者逃避處罰的可能。為此,公安部特別強調要嚴格落實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防止發生車輛衝闖執勤卡點和民警傷害案件,對阻礙民警執法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組織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與《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內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廢意見,提請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調整。(記者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