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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前瞻中國農村徵地制度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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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徵地領域矛盾頻發、衝突不斷。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城鎮化、工業化加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我國農村徵地制度存在明顯缺陷。國土資源部表示,今年將推進徵地安置補償制度的改革試點,並完成《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條例》的起草。徵地制度改革意義重大,牽涉廣泛,備受關注。改革的方向何在?進展如何?半月談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徐小青,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所研究員黨國英等權威人士。(《半月談》2011年第8期)

  徵地制度改革步伐加快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加速發展,我國建設用地缺口逐年擴大。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指出,“十一五”以來,全國每年建設用地需求在1200萬畝以上,而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只有600萬畝左右,缺口達50%以上。“十二五”時期,建設用地供求矛盾還將進一步加大。

  在這種壓力之下,近年來各地爆發了大量的徵地衝突。尤其是以新村建設、村莊整治、危房改造等名義,隨意擴大“增減挂鉤”試點範圍,強迫農民上樓居住的行為,令陳錫文痛心疾首,直陳在和平時期,這種大規模的村莊撤並運動“古今中外,史無前例”。

  陳錫文説,有的地方不具備條件,卻要農民搬進樓房集中居住,引出的問題很多。“在某種程度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根本的目的是想要村莊整理騰退出來的土地,而對農民長遠利益和生活保障考慮得不夠。”

  出現這些問題並非偶然。徐小青表示,現行徵地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徵地範圍過寬,二是補償標準過低”。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由於未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界定,徵地範圍實際未受到限制。徐小青説,有的地方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徵地,其實都是經營性用地。

  為了節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尤其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徵地制度必須進行實質意義上的改革。目前,國土資源部已經陸續選擇天津、重慶、瀋陽等11個城市作為新一輪徵地制度改革試點城市,重點在縮小徵地範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拓展安置途徑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逐步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種種跡象表明,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徐紹史在今年初表示,要加快推進徵地制度改革,推進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和改革試點,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管理,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加快起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

  溫家寶總理4月初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提出,要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徵收徵用中侵害群眾權益問題,並明確“抓緊研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國務院將儘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縮小徵地範圍,提高補償標準

  專家們一致表示,縮小徵地範圍,提高補償標準是本次徵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問題是,具體怎麼操作?

  黨國英認為,首先需要界定公共利益的邊界。“只能因為重要公共利益,才可強制徵地,且每個城市要對這類用地做比例控制,以此來縮小徵地的範圍。”

  黨國英主張通過列舉法對重要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如國防設施、高速公路、鐵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安全等設施,屬於重要公共利益。其他如綠地、濕地、圖書館、博物館、一般性政府辦公樓等,即使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走市場化的路子,不搞強制徵地。”

  現在看來,黨國英的設想得到了部分實現。

  今年初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首次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陳錫文告訴半月談記者,條例列舉的公共利益雖然針對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但會對將要進行的農村徵地制度改革産生巨大影響。“一個國家不管在城市還是農村,公共利益是一樣的,不能在農村隨意擴大。”陳錫文的這一表態為縮小徵地範圍定下了基調。

  在徵地補償標準方面,相關部門也已經有了一些改革舉措。2010年7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不過,徐小青表示,這樣的改革還不夠。“現行補償辦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它不是對土地價值的補償,而是對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徐小青説,土地是農民的生産資料、生活來源,徵地補償應該考慮土地這個最根本的屬性,從法理上對補償的內容做出合理的解釋和安排,只有這樣農民才會接受。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隨著徵地範圍的縮小,即使是獲准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其用地也將不符合徵地的要求,這時候怎麼辦呢?黨國英給出的辦法是,“管住規劃,放開産權”。黨國英説,只要不突破城鎮建設的規劃,城市建成區的土地不必一律搞成國家所有,可以有國家的、集體的,也可以有個人的。

  徐小青也承認,本次徵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改變現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規則。“在城鎮建設規劃區以外的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可以不用先徵地變成國有,而是直接以集體土地的名義進入市場。”

  目前,這種改革取向已經在部分地區得到了實踐。

  在北京城鄉接合部,2010年底,集體土地上建租賃房試點啟動。這批房屋由村集體組織自建、自管,由市場調節房租價格,收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組織劃分成股份分配給農民以增加農民收入。

  在河北滄州市運河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大季屯村集體獲得了4.8萬平方米的商鋪面積,由村集體統一管理、統一經營,村民入股、定期分紅。許官屯村集體獲得了2.5萬平方米的商鋪面積和3000平方米的地下菜市場,為村民提供了穩定收入來源。

  徐小青説,許多地方正在探索農民參與式、股份制等多種徵地改革模式,雖然這些做法並不完善,但代表了改革的方向。“過去的徵地制度是,農民的地一旦被徵收變為國有土地後,不管這塊地拿去做什麼,有多少收益,都與農民沒有關係。這種狀況在本次改革中要有所突破,最終目標是按照中央精神,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半月談記者 高遠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