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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道交法修改擴權須納入民意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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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傅達林

  當我們迎來汽車時代,社會上飆車、酒駕釀成的慘劇此起彼伏,人們對違法駕駛幾乎到了"怨聲載道"的地步。由此看來,道交法加大處罰的修法主旨,有著深刻的民意根基。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與原法相比,草案明顯加重了對酒駕、醉駕、偽造變造牌照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直接動因是與即將於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銜接。在強大民意影響下,刑法已將醉駕行為入罪,為此,道交法原有對醉駕設定的行政拘留處罰便需作出修改,草案因之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體現出立法之間的協調配套。

  與刑法的銜接還體現在對違法駕駛行為的處罰升格上,因為從國家處罰體系看,對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形成一個層次銜接緊密、中間沒有缺漏的完整鏈條。當刑法介入違法駕駛的處罰後,原有的行政處罰便顯得相對較輕。因此,為了彌合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過大的落差,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普遍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不難看出,從刑法修正到道交法修改,立法者期望通過擴大國家處罰權來實現對交通秩序的治理。從網絡輿情看,這樣的立法旨意顯然迎合了網民的訴求,不少網民甚至希望立法之劍能夠擎得更高、磨得更鋒利,這凸顯出部分民意對"重典治亂"的心理需求。尤其是當我們迎來汽車時代,社會上飆車、酒駕釀成的慘劇此起彼伏,人們對違法駕駛幾乎到了"怨聲載道"的地步。由此看來,道交法加大處罰的修法主旨,有著深刻的民意根基。

  但是從法治理性分析,對於立法提升公權特別是處罰權的做法,我們需要保持足夠的警惕和慎重。作為一種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再配置,道交法如此大面積擴張行政處罰權,雖是出於"治亂"的現實需要,但在整個行政系統尚未確立必要的自製倫理的情況下,也容易帶來公權膨脹的危險。出於這樣的謹慎,即便是正當性的擴權修法,也需要納入民意商討的程序平臺。

  例如,對於何謂酒駕、醉駕,刑法修正案並未明確,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也未涉及。按照以往的慣例,這樣的具體標準可能仍舊留給公安機關自行界定。問題是,法律標準的背後,實際上牽連著行政處罰權和國家刑罰權的介入尺度,進而直接影響公民權利的克減乃至被剝奪。同時,生活中出現吃豆腐乳、喝醪糟、服藿香正氣水等也會檢測出酒駕的情況,也向現行檢測標準的科學性提出了挑戰。如何合理確定酒駕和醉駕標準,顯然不能由主管部門單方説了算,而必須納入民主修法的統一安排當中。

  更重要的是,當整部法律的修改確立了行政擴權的思路,必然會減損一部分公民的權利,如此對於不利者的意見,哪怕是少數派,亦需給予充分的尊重,如此才能使修法程序更加正當,權力配置更加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