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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朱永新:加強文化立法迫在眉睫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5日 0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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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文化法規不能只偏重於管理、規範、限制、義務和處罰內容的設定,而疏于發展、促進、保障、權利和服務內容的體現。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已經制定了一批文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但總的來看,我國的文化立法仍處於初級階段,現有文化法規的數量、層次還不能滿足我國文化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也無法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文化發展的需要。

  一是文化法制理論研究薄弱。長期以來,我國文化法制機構不健全,缺乏相應的文化法制研究機構和隊伍。文化立法工作缺乏科學、統一的立法指導,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動性,部門立法、經驗立法現象比較嚴重。

  二是文化立法盲點較多。相對經濟領域的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滯後,數量不足,文化法律的創制落後於社會的實際,落後於文化發展的要求。我國現行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偏少,以文化管理方面居多,公共文化事務和規範文化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欠缺,存在許多立法空白和盲點。在文化事業的許多重要領域,如社會文化、專業文藝、文化産業、對外文化交流等方面,還沒有根本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

  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層次偏低。從現行的文化立法來看,法律、行政法規過少,大部分是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效力層次偏低。除了《文物保護法》,我國還沒有制定和頒布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文化法典,一些與文化建設發展密切相關、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圖書館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文化市場管理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較低的立法層次上,一些管理規範尚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層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還未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確定。

  四是文化立法內容的現實適應性不強。我國現行的文化法律法規,大部分法律制度在內容上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和痕跡,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適應對外開放、經濟全球化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由於立法思路慣性的原因,不少文化法規偏重於管理、規範、限制、義務和處罰內容的設定,而疏于發展、促進、保障、權利和服務內容的體現。

  因此,我們建議要進一步加強文化立法,通過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領域的事務。

  其一,明確文化立法的範圍,建立完整合理的科學體系。其二,統籌安排、先易後難,分步驟實施文化立法工作。其三,建議分層次加強文化立法工作。全國人大或是常委會可以通過制定法律的同時,協調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形式的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鞏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項目也可以先制定規範性文件予以規範,實施後逐步積累經驗,進而提升法律層次。

  □朱永新(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