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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權交法院仍存隱憂:司法部門可能成強拆幫兇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9日 01: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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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強拆權交給法院,是個不小的進步。但以為把強拆權交給法院後,拆遷從此就太平無事,就能實現公平與公正,那不是太幼稚,就是被法治的幻覺所迷惑。要實現拆遷領域的大治,首先必須破除這個法治幻覺,認清現實。

  “新拆遷條例”並沒有完全廢止強拆,只是取消了行政強拆,而把強拆權交給法院,變成了司法強拆。這是個不小的進步。因為引入第三方能減少矛盾雙方的直接對抗,有利於對利益博弈的兩方予以公平公正的裁決。在拆遷領域引入法院的裁判,是在依法治政理事,彰顯了法律的分量,有利於推進法治。

  然而,以為把強拆權交給法院後,拆遷從此就太平無事,就能實現公平與公正,那不是太幼稚,就是被法治的幻覺所迷惑。要實現拆遷領域的大治,首先必須破除這個法治幻覺,認清現實。

  事實上,不少行政強拆背後,原本就沒少法院這個參與者。一些地方政府強拆時,都有公檢法來護航。比如,有的地方以縣委書記為總指揮,縣法院院長、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都是副總指揮,成員則囊括所有職能部門。所不同者在於,強拆的指令不是法院作出的。

  在這樣的實際情勢下,把強拆權交給法院,法院並不能保證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在拆遷雙方談判無門時,法院只是履行了一個法律程序而已,很難改變政府的強拆意志。當政府的強拆意志轉換成法律意志,被強拆遷方將處於更加孤立無援地境地,地方政府強拆起來則會更加名正言順、得心應手。

  那麼,面對不公正的法院判決,“釘子戶”是否會接受呢?未必。“釘子戶”屢屢以命相爭,就在於他不能接受補償標準。換言之,他認為這種補償標準無異於要了他的命,那他還不如用命來捍衛,至少還有幾分勝算。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你不公正不公平,不管你是誰,他都仍會以命相抗。那麼,強拆矛盾依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我們還必須預估最嚴重的情況,法院在拆遷上判決不公正不公平怎麼辦?因為如果屢屢如此,法律就成了事實上的“暴力打手”,就會失去尊嚴,法治文明就會停滯。如果説“釘子戶”與地方政府部門間的強拆對抗,還只是污染了社會公正的一個蓄水池,那麼,“釘子戶”與法院之間的抗爭,則把社會公正的整個水源都污染了。當社會失去法院這個最後可以説理的地方,社會情緒就會退回到傳統的“青天情結”,這對於社會文明來説是一種退步。原本想通過引入司法強拆把拆遷從野蠻的泥淖拖出,反倒在強大的利益誘惑和行政權力左右下把法治文明拖入野蠻的泥淖,這樣的結局只怕更可悲。

  當然,如果基於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認為不得不把強拆權交給法院,也有一些確保法律公平公正的辦法。比如,當事人認為基層法院判決受地方政府影響而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訴,一般來説超出地方政府的“勢力範圍”,法院的判決就可能更公正。另一個辦法是,實行地方法院回避制,本地法院不得受理本地拆遷案件,所有拆遷案件必須異地審理。

  然而,我們還必須問一句,在現階段,司法強拆真有存在的必要嗎?除了強拆,真就沒有解決辦法了嗎?

  本報特約評論員陳家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