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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群租”規章是懶政下的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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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辦法》明確,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12月15日《北京晚報》)

  表面上看來,“合同期內不得提高租金”的規定是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在實際上,由於房屋租賃市場仍然是一個“賣方市場”,租不租、租給誰,其決定權仍然掌握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並沒有太多的話語權。雖然《辦法》也要求主管部門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但也只能僅供參考,由於出租人掌握著租與不租的決定權,租金的決定權自然也只能由出租人把持。

  對住房進行分割出租,客觀上增加了發生安全事故的幾率,對其進行限制,確實可以起到保護承租人安全的作用。但是,這種保護是以使原群租者中一部分人租不起房,而另一部分人負擔加重為代價的──房租不變的情況下,承租人減少,單個承租人自然需要承擔更多的租金。

  政策的制定者恐怕從未體驗過群租生活,無法理解蝸居、蛋居、鼠居者的幸福與辛酸──幸福是因為有個容身之所,辛酸是因為只能在這樣狹小、擁擠的地方容身。是他們樂於群租蝸居嗎?肯定不是。誰不想住上自己的房子?可是有多少群租者承受得起高企的房價?誰不想租一個大一點的房子讓自己住得舒服一些?可是,與房價一起水漲船高的房租,又有多少群租者能夠單獨承受?

  住建部不能只為買得起房或租得起整套房子的人服務,更應該為買不起房、只能和人群租的人服務。簡單粗暴地禁止群租,只能將一部分人推到無處可居的境地,卻無益於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打著整治群租、維護租房者利益的旗號,實際上卻是以禁代管的掩耳盜鈴之舉,更有逃避責任之嫌──免得因群租引發安全事故時讓自己擔責。

  只是,管理者省事了,收入微薄的租房者卻苦了。由於群租存在的根源沒有消除,群租現象就不可能消失,只會以更隱蔽的形式存在。並且,這一部門規章還極大地增加了低收入者在城市的生活成本,進而限制了其通過自我努力實現夢想的可能性。

  堵不如疏。住建部及相關部門需要做的是想設法降低房價,從而降低房租,增加廉租房、公租房建設並降低申請條件,惠及更多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在城市為夢想而打拼者。更重要的是,任何政策、法規的出臺,都應有廣泛民意為基礎,尤其是要聽取法規調整對象的意見,否則,在執行過程中,要麼阻力重重,要麼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