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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拆遷立法“開門” 才更能彰顯公共利益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1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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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大法學院向全國人大遞交關於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五位學者就不動産徵收與搬遷進行研討,五位學者對這一年來的拆遷變法的進程並不滿意。五學者之一王錫鋅對此前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他們參加座談的做法表示肯定,但他從立法過程中感到,公眾推動變法的作用“很弱”。王錫鋅和另一學者姜明安希望有關部門不要閉門立法。 << 詳細 (11月14日《新京報》)

  新拆遷條例為何難産?基於以往的觀感,無非有兩大原因,一是時機尚不夠成熟,關鍵節點尚未廓清二是利益盤根錯節,阻力極大。比如,億萬國人翹首以盼的收入分配條例就是如此。據10月23日的《中國經營報》報道:一位參與了《徵收條例》草案修訂工作的專家介紹,在《徵收條例》草案修訂過程中,形成了兩個派別,爭議極大,業界對這兩個派別分別稱為整體主義和個人主義。兩種立法理念的巨大分歧導致了在立法技術層面的激烈衝突。

  如果説兩種立法理念衝突倒還罷了,問題是還包含太大阻力,正如北京大學教授沈巋表示,“在現有土地財政的經濟模式下,地方政府靠賣地促進經濟發展。如果《徵收條例》出臺,勢必會增大政府拿地的難度,進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

  正因為立法理念出現了衝突、各方利益難以協調、阻力太大,就更需要開門立法。開門立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應該説,無論邀請學者座談還是公開徵求意見,都體現了開門立法的精神,但長達一年時間新拆遷條例仍未誕生,則説明該條例遭遇了不少的波折,波折是什麼?阻力在哪?都是誰阻撓?諸如此類的問題應該公之於眾,不公之於眾,就容易導致立法異化。畢竟放眼現實,“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並不罕見,比如近期引發輿論抨擊的安徽淮南電梯更新費就是一例,淮南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既沒有舉行聽證,也沒有最大限度地徵詢民意,基本上只聽取房産局的意見,如此閉門立法,就必然産生電梯更新費這一怪胎。

  新拆遷條例關乎公共利益,不可倉促,也必須避免部門利益“綁架”。曾有學者建議,不妨建立立法適度回避制度。因為立法是對利益佈局作出安排和調整,如果由執法的行政部門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會公眾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則有可能加入有利於部門或利益集團的規則,甚至成為權力“尋租”和“設租”的依據。斯言誠矣!同時,民眾享有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等權利,欲更好地體現這些權利就應該將開門立法進行得更徹底,比如,無論是法案的動議、起草,還是提交審議、表決通過等過程,最重要的是,充分徵詢民意的環節,以及利益博弈的環節,都要盡最大程度地保持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