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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直接干預房價還需治本之策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1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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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干預只能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頻繁使用的常規武器;房價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價格干預為輔。

  有關部委正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價格主管部門將可以對房價進行直接行政調控。該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當房價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物價部門有權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銷售價格,如直接限制利潤水平、直接限定銷售價格等。(據11月9日《證券時報》)

  動用《價格法》干預商品房價格,之前已有地方嘗試,如南京2007年出臺的“一房一價”政策規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凈利潤率為8%”,深圳也有價格干預的相關規定。但在很多地方,《價格法》僅用於限價房、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價格。如果有關部門把《價格法》作為房價調控工具,短期內或許可以見效。因為相比信貸、土地、稅收等政策而言,價格干預更為直接。

  不過,動用《價格法》調控房價之前,相關部門有許多“功課”要做。

  首先要把商品房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價上漲,必須另立新規。

  其次是糾正“土地財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觀層面對商品房價格進行限制,開發商拿地熱情會降溫,這對於依賴於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來説,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響。這樣,地方政府在落實價格干預措施時,不排除會私下放大開發商利潤空間,或對違規開發商不聞不問甚至變相包庇。

  再者是政府要對商品房成本和利潤進行調查。《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相關部門對利潤率規定要統一,據媒體報道,某市物價部門規定開發商利潤率為8%,而稅務部門多年來卻按20%的利潤率來預徵樓盤稅收。

  可能不少“市場派”人士反對行政之手直接干預房價,但在市場失靈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手段干預是有必要的。不過,價格干預只能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頻繁使用的常規武器;房價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價格干預為輔。至於價格干預何時啟用何時停止,要看市場和民意。在進行臨時價格干預的同時,關鍵要從根上治病:解決土地財政和流動性過剩這兩個頑疾。(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