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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豪才:通過科學發展提升人權保障水平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0日 0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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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第三屆北京人權論壇

  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 羅豪才

  人權與發展,這個問題看似老生常談,其實常談常新。2000年9月,在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世界各國領導人就消除貧窮、饑餓、疾病、文盲、環境惡化和對婦女的歧視,商定了一套有時限、且能夠測量的目標和指標,統稱為“千年發展目標”,確立起一種“為了人權的發展”和“基於發展的人權保障”理念。歷史經驗和教訓從正反兩個方面,促成人們日益深化對人權與發展辯證關係的認知:一方面,偏離人權保障方向的發展很可能誤入歧途,背離人權保障目標的發展註定是沒有前途的,而以犧牲人權為代價的發展則肯定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離開發展支持的人權保障如同無源之水,未融入發展行動當中的人權保障無異於紙上談兵,而與發展消極對立起來的人權保障恐怕只能成為空中樓閣。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不僅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也是對發達國家的要求。

  第一,人權保障基礎的夯實要依靠科學發展

  發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和每個國家都有權實現發展、並享受發展成果。目前,世界上還有數十個最不發達的國家沒有參與全球發展進程,還有10多億人處於長年的饑餓和貧困狀態,每年還有1100萬兒童活不到5歲,有300萬人死於艾滋病。對於這些人來説,發展權屬於首要人權。只有首先實現了發展權,消除了饑餓與貧窮,解決了基本醫療衛生問題,才能夠推動其他人權的發展。在饑寒交迫、生機窮絕的狀態下,實現人的價值、人的尊嚴和人的自由根本就無從談起。一旦發展了,不少人權保障問題就有迎刃而解的基礎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並非任何一種發展都必然帶來人權狀況的改善,那種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的所謂發展,反而與人權保障目標背道而馳。那種拒絕大多數人參與發展過程,或者拒絕大多數人分享發展成果的發展模式,是不利於人權保障的,也是非理性的。真正有助於人權保障的科學發展模式,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徵:一則,科學發展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它既不是以物為本,也不是以利為本,更不是以權為本,而要奉行“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準則,在平等對待每一個人的基礎上,完善分配製度,讓發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特別是窮人,保障其生存權,為其創造發展機會,體現公平正義和社會文明。二則,科學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所謂“全面”發展,就是全面推進政治文化建設,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所謂“協調”發展,就是要推進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協調,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要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堅持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保證一代接一代地持續發展。三則,科學發展的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要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等等,避免出現顧此失彼的片面發展。我們認為,這種科學發展模式有助於夯實人權保障基礎,有利於實現人權與發展的水乳交融。

  第二,人權與發展關係的理順要依靠法治

  人權與發展二者存在著複雜的關聯性,既有統一性,也有對立性。例如,發展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強調維護社會秩序;但人權保障更加強調尊重人的主體性,強調自由價值,強調精神自由、言論自由和行動自由。這就有可能形成自由與秩序的矛盾。再如,發展往往強調齊心協力的集體行動,需要厚實的公共物品作基礎,強調公共利益的優先性;但人權保障則強調“人之所以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強調與之對應的私人利益的基礎性和不容侵犯性。這就有可能造成公益與私益之間的關繫緊張。又如,發展奉行的是最大收益/最小成本原則,追求效率最大化,側重於做大社會財富“蛋糕”;但人權保障推崇公平原則,提倡人人平等,追求平等對待,側重於均分社會財富“蛋糕”。這就有可能造成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

  毫無疑問,要通過科學發展來提升人權保障能力和水平,就必須強化人權與發展的統一性、弱化二者之間的對立性,理性解決秩序與自由、公益與私益、效率與公平等矛盾。儘管我們可以借助多種方式解決這些問題,包括科技進步和道德教育等等,但歷史經驗表明,我們應當主要依靠法治化來理順人權與發展的關係。之所以如此,一方面,這要歸因于法律已經成為並將繼續成為現代社會關係的主要調節器,法律以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推動社會發展為己任;另一方面,因為法是公平正義的代名詞,這就使得法治化同時也是一個確認和保障人權的過程,法治化總是以人權保障為中心。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不約而同地選擇法治化來理順人權與發展關係。第一,要樹立一種辯證的法治理念,將“發展為了人權”和“人權需要發展”統一起來。第二,法律安排要完成兩個基本任務,一個是針對個體自身而言,要通過私法理性配置權利/義務,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另一個是針對個體與群體關係而言,要通過公法理性配置公共權力/個人權利,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平衡。相對而言,由於政府要承擔人權保障的主要職責,因此公法要肩負起比私法更大的責任。第三,要統籌兼顧發展前、發展中和發展後三個階段人權保障的法制化,既要授權公民參與發展決策,又要有序參與發展過程,更要公平分享發展成果。第四,指實現人權與發展關係的法制化主題,要自始至終貫穿于立法、行政、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這四個環節緊密銜接、缺一不可。特別要指出的是,要全面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要保證法院肩負起人權保障的重任,那就要尊重司法判決的既判力,不能對本國和外國法院的生效判決指手畫腳,不允許將人權概念淪為政治工具。

  第三,人權與發展的統一要依靠政府履行職責

  無論是在歷史還是在現實中,我們都不難發現將人權與發展割裂開來的現象,片面地強調人權保障或者經濟社會發展,將二者孤立開來、甚至對立起來。要實現人權與發展的有機統一,固然離不開個人努力和社會參與,但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政府通過發揮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多種功能,一方面規劃和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另一方面保障個人參與發展過程、並公平分享發展成果,不斷改善人權狀況。由此可見,我們正是通過看得見的政府之手的有利拌攪,實現人權與發展的融合。

  政府要扮演好人權與發展的“攪拌機”角色,就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與人權保障相互滲透、相互強化的要求,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要加速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服務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具體而言,一要建設服務政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硬體和軟體兩種意義上的公共物品,創造有利於又好又快發展的社會環境;促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關注解決民生問題,改善教育和就業環境,改善醫療條件,保障生存權。二要建設有限政府,政府既要承擔起對個人的輔助職責,助成個人解決自身無力解決的發展難題;又不越俎代庖,要“保持最基本的人性的完整,不能喪失人之所以為人的潛能和人格”,尊重人的主體性,發掘人的發展潛力,保護和激發個人的創造性和能動性,促成人的全面發展。三要建設責任政府,不僅要承擔起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還要依法行使公共權力、保障人權免受不法侵犯。四要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六項基本要求,將政府依法實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與公民享受生存權、救濟權、知情權、參與權、批評權和監督權等統一起來。

  新中國成立61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努力通過推動科學發展來提升人權保障水平。一方面,中國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不僅創造了“經濟奇跡”;而且在建設和諧社會方面也成效顯著,社會穩定、秩序良好。另一方面,中國已經走出了一條有自己特色的人權發展道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中國人民廣泛參與政治生活,充分行使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表達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斷發展,特別是在消除貧困、改善貧困地區人民基本生活條件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此外,中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體制和機制不斷完善,維護了人們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確立起司法權威。這兩方面表明,中國努力實現發展和人權二者的齊頭並進,取得了舉世矚目成就。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清醒地意識到,我們在理順科學發展和人權保障關係、並實現二者有機融合方面還存在著明顯差距:包括政治、經濟體制還不太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和司法體制還需要深化改革,民主法治還不夠健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發展還不平衡,貧富差距還比較大,在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社會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少問題,這些都需要中國政府繼續去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