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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司法解釋出臺 最重判三年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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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7月26日消息(記者湯一亮)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有關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出現的新問題,《解釋》中給予了明確規定。比如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軍車號牌等行為都定出了入刑標準,最高可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前,利用武裝部隊標誌性物品進行的詐騙活動猖獗,例如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詐騙財物,招搖撞騙,危害嚴重。該司法解釋中第一條就對此確定了較為嚴格的入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偽裝、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一件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兩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為了依法懲治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犯罪,《解釋》從數量上規定了明確的標準。

  孫軍工説:“非法生産買賣稱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服裝100件以上,或者是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100件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關於數額標準,在司法解釋當中規定違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和非法所得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目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國家為保障戰備給予軍車的特別政策,利用假軍車進行逃稅、逃避繳納過路過橋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據有關部門統計,僅此一項,每年就給國家造成約10億元的經濟損失。孫軍工表示,《解釋》第三條就明確了偽造、盜竊、買賣軍車號牌的量刑標準。

  孫軍工:“針對妨害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犯罪行為較為突然的實際解釋第三條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或者軍徽、軍旗、軍種符號,其他軍種標誌合計100件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對此,以共犯論處。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偽造、盜竊、買賣的軍用標誌性物品來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活動,在定罪處罰時會依照處罰較重的來量刑。

  孫軍工説:“在構成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的同時還可能構成詐騙等犯罪,此種情形在刑法上稱為牽連犯,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一般採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即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王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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