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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劫持駕駛公交車致2死10傷嫌犯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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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男子蘇海軍持刀搶劫並駕駛一輛大型公交車製造多起交通事故,導致2人死亡、10人受傷。記者昨日獲悉,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蘇海軍上訴,維持原判。

  蘇海軍,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呼和浩特市人,初中文化,係呼和浩特市公交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2008年5月12日16時,蘇海軍在家中妄想有人要殺害自己,便攜帶一把短劍到新城區東風路派出所報警。民警見其語無倫次,將其短劍扣留,並通知其同事、弟弟、女兒將其帶走。3名親友接蘇海軍離開派出所,走到光華街時,蘇海軍從一水果攤上拿起一把尖刀,將在附近靠站停車的一輛33路公交車司機逼下車,駕駛該公交車沿光華街、興安北路等多條主要街道行駛,導致多人受傷,27輛車在連環交通事故中受損。在位於新華大街的金融大廈前,他駕車撞上一輛警車,致警車內田某某和趙某死亡。在呼倫北路博北路口,公交車被撞壞,蘇海軍棄車逃跑時被民警抓獲。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治區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結論是蘇海軍有妄想陣發;限制責任能力。蘇海軍的律師對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辯護意見因有事實根據,法院予以採納。

  2009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蘇海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蘇海軍免於賠償死者家屬以及受傷人員的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蘇海軍及其辯護人以“蘇海軍係限制責任能力的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提出上訴。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認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根據上訴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和蘇海軍係限制責任能力人,作出了適當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方新報文/王宇婷 薛峻峰)

責任編輯: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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