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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主犯被維持死緩判決 3人上訴被拒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1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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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王紅偉

  昨日下午,頭批瘦肉精案二審塵埃落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主犯劉襄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同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準劉襄死緩。

  與此同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駁回了王二團等三名公職人員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塵埃落定

  首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二審主犯劉襄被判死緩

  上月底,瘦肉精案主犯劉襄等5人在焦作市中院一審開庭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餘4名被告人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宣判後,5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産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

  原判根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

  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作中院

  駁回三名公職人員上訴請求

  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于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就違規出具相關證明,致使3.8萬餘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濟源市等地,且部分生豬喂養了瘦肉精。

  宣判後,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當庭提出上訴。

  昨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批瘦肉精案

  以非法經營罪 判處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在今年瘦肉精事件中,被媒體曝光的有獲嘉縣的養殖場。

  媒體報道後,獲嘉縣相關部門對轄區養殖場進行查處,查出多個養殖場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後將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程保成7名瘦肉精經營人員控制。

  經查,被告人韓文斌等人分別從2009年至2011年2月非法經營瘦肉精稀釋粉。他們購買瘦肉精原粉,經過澱粉稀釋後,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價格賣給生豬養殖戶,導致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流向市場。

  公訴部門指控:被告人韓文斌等7人,明知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是國家禁止用於喂養生豬的藥品,明知食用喂養瘦肉精的豬肉對人體有害,但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的情況下,仍非法經營銷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將其出售給生豬養殖戶並傳授飼喂方法,違反了我國對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藥品實行限制經營的規定,並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嚴重不良後果,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7被告人均對經營數額等指控持有異議,稱經營所得極為有限,多的獲利幾千元到2萬元,少的獲利還不到200元。辯護人認為,他們中大部分是初犯偶犯,靠做小生意養家糊口,主觀惡性小,希望法院從輕或無罪判決。

  8月9日,新鄉市獲嘉縣人民法院當庭做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韓文斌等7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2.8萬元至1000元不等。

  案情速覽

  今年7月25日,第一批兩起“瘦肉精”案件在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法院同時開庭審理。湖北男子劉襄等5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餘4名被告人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5人不服,提起上訴。

  7月25日,王二團等3名公職人員因在瘦肉精案件中,涉嫌“玩忽職守罪”,同時在沁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天做出判決,三人分別獲刑6年、5年、5年。

  3人不服,提出上訴。

  8月10日,省高院、焦作中院分別維持原判。

  8月9日,第二批瘦肉精案在新鄉市獲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文斌等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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