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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規定縣以上政府應確立飲用水備用水源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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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用水源被認為是在緊急情況下解決城市應急供水的有效方式。今日審議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擬立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飲用水備用水源,被認為是在緊急情況下解決城市應急供水的有效方式。

  成都商報記者昨日獲悉,《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已經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問題,擬立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與此同時,提請審議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也明確規定,在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

  現狀

  跨界飲用水水源保護屬“薄弱環節”

  省人大城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胡善文介紹,四川省2008年就啟動了修訂《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工作,做了大量調研並徵求了公眾意見。本月4日~7日,省人大城環資委辦公室、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又到德陽、自貢和成都開展了飲用水水源保護調研,認為水源保護是全省普遍存在的問題。

  跨界飲用水水源保護難度大

  胡善文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跨界飲用水水源保護是當前的一個薄弱環節。在調研組提交的一份《關於我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情況調研報告》(以下簡稱《調研報告》)中舉例指出,自貢市70%的飲用水水源來自內江市威遠縣長葫水庫,長葫水庫近年來均存在水質超標現象,作為用水地的自貢市無法對其進行監管,水源水質難以得到保障。

  跨界飲用水水源保護難度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責任主體不明。《調研報告》認為,由於目前尚無法律法規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後,由何單位負責管理,導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處於無人實施日常管理狀態。比如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標識標牌的建設、漂浮物的打撈等,目前都是由水廠或者水庫管理局在承擔,但法律並沒有賦予其責任和權利,更沒有落實經費來源。“這些都應在此次修訂時予以明確。”胡善文説。

  僅成都對鄉鎮水源保護區例行監測

  水源保護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環境監測能力薄弱。據統計,全省已經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3718個,目前僅對65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依法開展了例行水質監測並執行了環境質量月報制度,只佔1.75%,其中包括18個地級市的全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25個縣城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調研報告》指出,除成都市對其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了水質例行監測外,其餘城市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尚未開展水質例行監測,其中眉山開展了季報,自貢為半年報,而德陽和其他城市原則上只開展了年報,個別城市多年監測一次。胡善文認為,從安全角度考慮,飲用水水源環境應當每日監測。

  水源環境監測能力薄弱還體現在監測項目上。根據這份《調研報告》,按照國家要求每年須開展一次109項全指標的監測,而目前只有四川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有能力開展此項工作,其餘市州和縣(市、區)環境監測站均無能力開展。

  水廠應增設特殊物質處理設施

  調研還發現,目前全省幾乎所有的自來水廠的處理工藝都是常規的沉澱消毒工藝,缺乏應對異常情況下個別特殊物質的處理能力。調研認為,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許多飲用水水源水質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難免有個別指標在某些時段出現異常。而按照國外的先進經驗,自來水廠的水處理工藝就應增設針對該地區常出現的特殊物質進行處理的設施和工藝。

  立法

  有條件的地區應至少建兩個水源地

  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此次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就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而這在目前實施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中沒有提及。

  同時提請審議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也規定,在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建設條件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或者依法建設地下水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

  以水質為標準 劃分水源保護區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還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目前正在實施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採用的是以距離劃分方式,比如江河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為,從取水點起算,上遊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而《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則採取了以水質為標準的劃分方式,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批准的水功能區劃和有關技術規範”。

  水源保護區禁止行為規定更嚴格

  在水源保護區的禁止行為規定上,也較原條例更為嚴格,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對於水源環境監測和跨界水源保護問題,《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並定期發佈水質信息。飲用水供水單位如發現飲用水水源有問題,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供水水質安全,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環境保護等部門報告。

責任編輯: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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