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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名男子被毆獲賠 又因開槍阻止行兇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16: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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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波7月11日電(記者 何蔣勇)因為彼此的一個小過節,一方雇人教訓了對方一番,另一方掏出土槍開了對方一槍。於是一個賠錢又坐牢,一個受傷也獲刑。近日,被告人竺某在賠償了對方王某10萬元之後,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而王某也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據竺某稱,2010年3月,自己想在李師村承包100多畝的毛竹山,然後把毛竹換種成花木,但同村的王某不知出於什麼原因,一直從中阻撓,致使自己的承包手續一直辦不下來,為此心中一直憋著股氣。

  直到2010年12月底的時候,竺某在家中跟一朋友周某吃飯時提起,住在屋後的王某一直找自己的麻煩,考慮到周某見世面廣,在社會上認識的人多,於是希望周某能夠找幾個人,去教訓一下王某。周某答應了。

  2011年的元旦晚上,宋某糾集了夏某等四人一起驅車前往李師村王某雞場所在的山上,手持竹棒、木棒將從睡夢中醒來開門的王某一陣痛打。

  四人打完後正打算駕車逃離,此時的王某找出藏在家中的火藥槍,本想朝輪胎開一槍,打爆輪胎後讓對方逃不了,不料槍卻打在了車的後窗玻璃上。

  王某後來被送進了醫院。根據法醫鑒定,其右食指近節粉碎性骨折、右第四掌骨底部完全性骨折及右第二掌骨頭骨折,左中指如組織裂傷,損傷程度已經構成輕傷。

  而王某所持有的土槍經鑒定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據王某交代,其當晚打的槍是20多年前自己做村裏的護山員,因為防身需要向村大隊申請的,當時是有持槍證的。只是後來持槍證登出後,沒有意識到應該把槍上交,而是就這樣一直留在身邊。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竺某雇傭、指使宋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其有犯罪前科、但認罪態度良好等情節,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5個月。周某等人也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到5個月不等。在法庭的調處下,竺某和周某又分別賠償了王某經濟損失10萬元和3萬元。而與此同時,王某也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完)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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