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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女孩由親媽爺爺奶奶提撤銷生父監護權(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0日 05: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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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媽媽不要我了……”剛説出這句話,彤彤便忍不住痛哭起來。經旁人安慰了好一會情緒才緩解過來。

在番禺救助管理站,彤彤得到暫時安置。

  彤彤的生父至今沒有露面,後媽閉門不管也不顧,居委也只能委託義工組織與遠在香港的彤彤親媽聯絡。“廣碧論壇”等眾多熱心網友對彤彤父母避而不見的態度表示非常不滿,紛紛在網上討論如何“懲處”這些狠心的父母,如何幫助彤彤脫離“魔爪”,通過收養重新獲得家的溫暖。

  就網友提出的監護權能否剝奪、撤銷,彤彤父母是否構成犯罪等一系列問題,記者昨日採訪了廣州刑事審判法官、少年庭法官和資深律師。

  疑問1:生父母監護權能否剝奪能否撤銷?

  剝奪監護權可操作性不強

  一名多年從事少年審判工作的陳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指出,目前我國法律在剝奪監護權方面沒有明文規定,撤銷監護權在《民事訴訟法》的歸類中應屬於特別程序,但卻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實際上,不管是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踐,目前法律在監護權規定方面都是空缺的。

  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剝奪生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權利,也就是任何公權力都沒有權利對其剝奪。該法官指出,目前涉及到監護權變更的法律條文並非沒有,早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就有明確的規定,當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受訪法官認為,由於這些法律條文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缺乏配套制度。法官坦言,自己從事了10多年基層少年審判工作,就不曾碰到一例因父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而被撤銷監護權的實例,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女子而被定罪判刑也不曾影響其監護權行使。

  至於難在哪,受訪法官指出,主要是條文中都缺乏“罰則”。並透露,目前最高院已針對這塊進行調研,廣東省法院也正研究出臺新的規範性文件,其中提出了一個新的法律概念,即“替代成年監護人”,今後將有可能剝奪相關生父母的監護權,由其他成年人實施監護。

  直系親屬可要求變更監護權

  截至記者發稿,婦聯和居委均未能聯絡上彤彤的生父母或者後媽,既然目前法律不允許剝奪生父母監護權,那麼能否撤銷有過錯一方的監護權呢?

  受訪的少年審判法官指出,在離婚訴訟案件中,一般都會涉及婚生子女監護撫養的問題,即便約定了監護權,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存在虐待未成年子女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

  《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007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據了解,有資格提出變更監護權的人包括父母、爺爺奶奶、成年的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此外,還包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朋友。

  按此推斷,彤彤遠在香港的親媽、在汕頭的爺爺奶奶如果證實不存在侵害彤彤利益的行為,都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彤彤生父監護權。

  疑問2:能不能給彤彤找個收養家庭?

  父母健在不符合收養規定

  此前,有熱心的網友擔心,彤彤被送救助站按相關條例,只能逗留10天。記者昨日向番禺區救助管理站證實,彤彤並非作為救助對象送到該站,實際上也不符合救助對象的標準,救助站是接受了婦聯和居委的委託,代為看管和照顧彤彤,因此不受相關救助條例的限制,彤彤有可能在救助站居住很長一段時間,直到監護人將她帶走。

  由於彤彤“父親消失,繼母不管”,不少廣州碧桂園的熱心人士想將彤彤接到自己家暫時代管,甚至有人表示,若彤彤父母都放棄她,他們願意收養彤彤直到成年。

  然而,我國《收養法》對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未成年人必須未滿十四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兒女的。彤彤父母健在,僅此一條便不符合收養規定,不能被個人領養或者福利院收養。

  疑問3:是否構成遺棄罪或虐待罪?

  積極虐待不明顯 暫未構成犯罪

  彤彤父親及後媽是否構成遺棄罪或虐待罪?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寧媛律師表示,從犯罪認定上,遺棄罪或虐待罪都要求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性,即被監護人長期處於被遺棄或被虐待的狀態中,情節惡劣且達到嚴重後果。

  就嚴重後果而言,就遺棄罪而言具體要求: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虐待罪則要求,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的消極的不作為,又要有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的積極作為。

  寧律師認為,從彤彤的身體狀況和自己的説法,其監護人的積極虐待行為不太明顯,暫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達到犯罪程度,彤彤後媽也會基於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承擔責任。

  政協委員:建議增設“虐待兒童罪”

  “廣碧論壇”的網友質疑,我國為什麼沒有虐待兒童罪,可以由公訴人起訴。記者了解到,香港媒體曾報道,英國一名33歲的寡婦沉迷網上遊戲“Small World”,不停地玩了6個月,期間疏忽照顧3名9~13歲的孩子,他們被逼自己開罐頭,靠吃冰冷的豆子充饑。最終,這名婦女被判虐待兒童罪入獄。而香港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此前救助流浪兒童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全國政協委員、海南省政協副主席史貽雲曾呼籲,法律應該增設“虐待兒童罪”,加強保護流浪兒童。

  面對涉嫌虐待兒童的問題,我國至今尚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史貽雲認為,只要是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管是其親生父母還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應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應當制訂更具體的法律條文對責任人給以處罰。因此,她建議增設“虐待兒童罪”,保護未成年人。

  刑事法官:建議公安強制力及時介入

  一位刑事審判法官接受採訪指出,由於英國採用的是“判例法”制度,只要有存在類似判決作為先例,基本就可以作為一項法律制度進行延續。而我國採用“成文法”制度,以“法典”作為判案依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

  該法官指出,我國立法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對家庭關係密切的糾紛,“公權力”進入相對較謹慎,涉及得比較淺,而且家庭成員間的侵害行為也較難處理,新設法律難度較大,歷時較長。但同時建議,考慮保護未成年人的必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介入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的行為。

  刑事審判法官建議,在實踐中,若准許公安提前介入“家暴”事件,通過強制措施先保護起可能被虐待的孩子,迫使其父母必須面對相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解釋,將更有利於儘快解決糾紛。

  如彤彤一案,若公安機關強制介入,其父母則沒有藉口避而不見。

  心理專家:直接影響到孩子的人格發育

  廣東精神衛生研究所兒童心理行為研究室主任戚元麗認為,孩子的説法應該是真實的,但孩子的父母至今沒有解釋,目前尚不能對事件的性質下評論。但戚主任指出,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彤彤受到“虐待”存在持續性,但彤彤爸爸和後媽至少存在對孩子忽視的“冷暴力”行為。

  “忽視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不管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對孩子來説也是非常大的傷害,會直接影響到孩子的人格發育。”戚主任指出,受影響的不僅僅是彤彤,彤彤後媽自己也有一個年齡相倣的女兒,彤彤被關在陽臺,放學了進不了門口,甚至不給飯吃,這必然會影響到自己的親生女兒。

責任編輯:韓淩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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